团体火灾保险的险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927页(7725字)
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是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此外还有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及其他附加险。
(一)财产保险基本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承担财产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1.保险责任
根据现行《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财产保险基本险对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1)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②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③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于正常燃烧,不属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则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击的破坏形式分为两种:①直接雷击,即由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②感应雷击,指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均属感应雷击责任。
(3)爆炸。爆炸有两种形式:①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此类爆炸事故的鉴别,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准。②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量,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亦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可以先赔后追。
对上述保险责任的解释,均适用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的同类责任。此外,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也属于财产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除外责任
在财产保险基本险中,通常将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等。
下列损失也属于财产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赔偿
在财产保险基本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赔偿需要分项计算。在具体赔偿时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①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保额占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即:
(2)流动资产。它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2)流动资产。它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①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账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账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保险金额占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财产保险综合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与财产保险基本险一样,也是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它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只是在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方面存在着区别。
1.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较财产保险基本险要广泛得多。一般而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在综合险项下均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雷击。
(2)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3)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4)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应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5)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通常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6)龙卷风。这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7)雪灾。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
(8)雹灾。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9)冰凌。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时期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至冰凌、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上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0)泥石流。指突然爆发的大量夹带泥沙、石块等的洪流,它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11)崖崩。指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12)突发性滑坡。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3)地面突然塌陷。指因为自然变异、地壳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14)飞机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除外责任
财产保险综合险对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予赔偿: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此外,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三)机器损坏风险
机器损坏保险主要承保工厂、矿山等保险客户的机器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对各类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负责。该险种既可单独投保,也可作为财产保险基本险或综合险的附加险投保。
1.保险责任
在机器损坏保险中,保险人通常负责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的操作错误以及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电气短路或其他电气原因;锅炉缺水;物理性爆炸等。由于保险客户投保机器损坏险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险,还在于获取保险人的防损服务,因此,保险人提供防损技术服务是该险种的重要内容,防损费用甚至超过赔款。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机器损坏保险一般根据各类机器的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即:
如果机器设备价格增长较快,被保险人应主动将价格变动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调整保额,避免不足额保险。被保险人如果中途另外添购新机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承保。
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是根据每一类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的可靠性及用途等确定的。同其他财产保险相比,机器损坏保险的损失率较高,因此该险种的费率也相对较高。
3.保险赔偿
(1)全部损失。保险人按损失当时机器的市价赔偿,但以保额为限。如有残值应从赔款中扣除。
(2)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机器的修理费用赔偿。修理费用包括修理工时费、零部件换置费、机器拆装费、运费、保费、税款及其他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四)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又称为营业中断保险,它赔偿企业遭受灾害事故并导致正常生产或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利润损失保险既有使用单独保单承保的,又有作为前述团体火灾保险的附属保单承保的。我国保险人一般将利润损失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项附加险承保。
1.保险责任
利润损失保险以附加险种的形式出现,只有保险损失的原因与基本险种的承保风险一致,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因此引起的营业中断损失。
利润损失保险主要承保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利润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间接损失,从而打破了财产保险只承保直接损失责任的传统作法。其保险责任可以扩展到因其他相关单位(如供应商、销售商等)遭受同样风险使被保险人停业、停产造成的利润损失。
2.保险赔偿期限
在利润损失保险经营实务中,保险人应当充分注意其保险赔偿期限与保险期限的区别。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单的起讫期限,保险人负责承保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灾害事故;保险赔偿期限则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利润损失保险只负责保险赔偿期内所遭受的损失。即由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估计企业财产受损后要恢复原有的生产经营状况所需要的时间(如从财产受灾之日起,三个月,半年或一年等),商定赔偿期限。
3.保险金额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本年度预期毛利润额确定,即根据企业上年度账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及通货膨胀因素等估计得出。如果赔偿期限为一年以内,保额为本年度预期毛利润额;若赔偿期限在一年以上,则保额按比例增加。
4.保险赔偿
利润损失保险既赔偿毛利润损失,又承担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
其中:标准营业额是指上年度同期的可比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是指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到安全恢复生产经营为止的营业额,实际赔偿期以保险赔偿期限为限;毛利润率是指上年度的毛利润额与营业额之比。
保险人赔偿毛利润损失时,一般按以上公式计算,并可以根据本年度的业务发展趋势和通货膨胀因素适当调整营业额和毛利润额。而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主要是指企业为减少营业中断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商场遭火灾后继续营业而租用他人房屋的租金;为加快修建被焚毁的厂房,要求建筑工人加班工作而支付的加班费。但营业费用的增加额不能超过若不支出该费用而造成的毛利润损失额。
此外,利润损失保险一般都规定了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五)其他附加险
为适应投保人的某些特殊需要,保险人还可以在团体火灾保险基本险种的基础上加费特约承保各种附加险,如“盗抢险”、“露堆财产保险”、“矿下财产保险”、“橱窗玻璃意外保险”以及前面所述的“利润损失保险”等。
1.盗抢险
在团体火灾保险中,盗抢风险一般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盗抢险也不能单独承保,而只能以团体火灾保险基本险种附加盗抢险的形式存在。投保了附加盗抢险后,凡是值班保卫制度健全的单位,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因遭受外来的、明显的盗抢行为所致的损失,并报公安部门立案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监守自盗属除外责任。
2.露堆财产保险
投保人对符合仓储规定的露堆财产要求保险人特约承保时,可以在团体火灾保险基本险种的基础上加费后以附加险形式投保。经特别约定后,承保的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3.矿下财产保险
对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可以在保单上以加贴“矿下财产保险特约条款”的方式承保。保险人对保单上列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因瓦斯爆炸、冒顶塌方、提升脱钩和地下水穿孔等原因致矿下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橱窗玻璃意外保险
商业企业的橱窗玻璃可以在团体火灾保险的基础上,以附加险的形式特约承保意外破碎责任。凡是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品橱窗玻璃等)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的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除以上附加险外,“堤堰、水闸、涵洞保险”、“破坏性地震保险”、“水暖管爆裂保险”、“盐池覆盖塑料薄膜保险”、“油田保险”等,都可以在团体火灾保险基本险或综合险的基础上以附加险形式特约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