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50页(744字)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与原则

依照公安部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总则中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保障调查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技术设备、装备。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管辖的规定,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二是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发生地的县(市)或者地(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进行;三是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发生地的地(市)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按照规定,从事火灾原因调查的人员,应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经全国统一组织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证书》的条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领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如果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其他关系,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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