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背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519页(665字)

火灾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经常灾害之一。如何加强消防工作,提高消防管理的效果,就关系到能否杜绝火患,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安定环境。

5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就十分重视消防工作,并相继发布一系列的文件、法规。1952年3月4日周恩来总理署名发出了《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随后成立了以防火为任务的消防组织和警察队伍。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消防监督条例》,把消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强新时期的消防工作,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提高了防火要求,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科学、最规范的一部消防管理基本法律。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对消防工作的管理立法长期停留在行政立法范畴,而没有将消防有关犯罪纳入刑法。虽然《消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对司法工作缺乏指导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火灾事故不断发生,更使有关消防管理的刑事立法工作滞后的情况凸显出来。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修改刑法时,就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设了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这一规定将为我们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打击消防方面的犯罪提供强大的刑法武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