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支付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227页(1640字)

依其付款时的信用程度和地点不同,可分为三种支付方式:即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方式采用顺汇法,托收和信用证方式采用的是逆汇法。三种方式都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承担的义务不同。信用证是银行保证付款的一种凭证,属于银行信用;而汇付和托收,银行事先不承担信用,(即进口人付款或出口人提交货运单据的义务)应由交易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因此属于商业信用。

1.汇付(Remittance)

是指进口人将货款通过银行付给出口人,又分信汇(M/T)、电汇(T/T)和汇票(D/D)三种方式。不同汇付方式的速度和汇率不同,详见“金融篇”(五)。

三种汇付办法的货运单据均由出口人自行寄交进口人,银行并不经手,故又称单纯支付。

2.托收(Couection)

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由于托收的汇票是跟单汇票,因此又称为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P):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才能交出货运单据。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 sight)两种:①即期付款交单,是由出口人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即需付款,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②远期付款交单,是由出口人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由进口人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D/A):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汇票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因为只有远期汇票才需要办承兑手续,因此承兑交单条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或L/C)

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过程而逐步形成的。特别是在资本主义总危机开始后,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利害冲突而互不信任:出口人担心在收到货款之前,如先将货运单据交给对方,货款可能落空,即使通过银行办理托收,也可能遭到拒付,风险较大;同样,进口人唯恐先付了货款,对方不发货。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易双方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采取信用证结算货款,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信用证又可根据它的性质、形式、付款期限和用途等分为许多种类,但从银行信用这一基本特征来分,主要有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1e L/C)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两种:

(1)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随时修改信用证内容或撤销信用证。由于对受益人没有什么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较少采用。

(2)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任意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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