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联营理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35页(3049字)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破条块分割,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形成规模经济,加速技术进步的一条捷径。

有限责任公司的联营,是由若干个公司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或制定章程,联合起来共同从事生产经营。它是以共同制定的章程或签订的契约合同为纽带而联结在一起,承担章程或契约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它是公司间正常的、稳定的协作关系。

公司联营按联营公司间经济联系的紧密程度,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三种形式。

紧密型联营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的统一管理,一般实行联营公司一级经济核算分级管理。即联营各方已放弃法人地位,而成为联营体的所属单位,它们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技术改造,人事任免,会计核算等,都由联营体统一下达、管理和考核。

半紧密型联营是介于紧密型联营与松散型联营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参加联营的各方保留法人地位,但必须遵守共同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半紧密型联营的特征可归纳为“三不变”和“四统一”,即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财政物资渠道不变;产品方向统一、规划改造统一、生产经营计划统一、经营管理统一。

松散型联营就联营各方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的固定协作关系。但参与联营的公司、各单位仍不失法人地位,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这种联营体是一种平等、协作、服务关系的组织形式。

联营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在资金来源、资产构成、财务管理体制、利润分配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根据联营公司自身特点和组织形式,强化财务管理,包括联营前的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联营公司的资金筹集与运用、利润分配等。

1.联营前的财务管理

首先要进行联营可行性分析。联营的目的是“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因此财务决策部门必须对联营能否达到这个目的进行可行性研究。在对影响联营各项因素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销售市场、资源利用、技术水平、经营规模等条件,选择联营的最佳方案,达到技术、设备、管理的优化组合,经济上合理互利,避免决策上的失误。

其次要对联营资产进行评估。联营资产评估,就是对各联营成员用于联营的资产进行估计、评价,以确定它们的价格。联营资产评估要先清查登记联营各方提供的资产,并对这些资产的现有市场价格、同类产品、替代品的市场价格和今后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市场调查。评估时,应注意投入联营资产应当是联营企业所必须的;联营资产不能以帐面价值结转,而应以资产状态进行市价评估,要按质论价,在互惠互利、等价交换原则上解决评估问题。

2.联营公司的筹资与运用

联营公司的筹资方式除向参与联营的各单位筹资以外,其他筹资方式基本与有限责任公司筹资方式相同,不再赘述。我国财政部规定,参加联营各方可用下列财产和资金向联营企业投资:用现有的固定资产和物价作价作为投资;用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和税后留利投资;用先进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作价作为投资;用地方财政掌握的机动财力投资;其他能按国家规定能投资于联营的资金投资。但下列各项不能用于联营投资:应当上缴的国家财政收入,包括应上缴的税收、利润、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国家拨给有指定用途的专款;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依法征用的,可以用征得土地补偿入股;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得投资于联营的资金。

联营企业资金使用方向主要为:

(1)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2)建设新项目;

(3)组织扩大专业化生产;

(4)补充流动资金等。

合理利用联营企业资金要注意三点:一是要充分利用协作关系,实行专业化分工,既要节省投资费用,又要收到专业化经济效益,防止“大而全”,“小而全”;二是要统筹规划投资的种类和数量,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在最需要、最能提高经济效益的地方;三是要实现生产规模和流动资金的合理配置。

3.加算联营企业的核算与监督

联营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开支的标准和范围、成本核算的内容方法等,按联营形式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处于紧密型联合方式下的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以合并后的新企业进行核算。松散型联营企业和半紧密型联营企业,一般仍然各自核算,但在通常情况下,半紧密型联营企业由于附建于某一核心企业,因此其核算必然受核心企业核算体系的制约。一般情况下,联营企业都实行双轨核算制度,即联营企业财会部门进行整个联营企业的财会核算,同时各联营单位还要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自负盈亏。联营企业内部核算价格,财会核算管理规章制度等都由联营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制定。各联营成员单位间建立内部往来,商品交换关系,在明确“权、责、利”的基础上,加强核算与监督。

4.正确实现联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联营企业的利益分配合理与否,往往关系到联营企业的兴衰成败。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当按“先分后税”的原则,要根据联营协议的规定来确定各方应分享的利润。比较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有:

(1)一次分配。就是联营协议,各成员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相互之间不再进行第二次利益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主要适用于松散型的联营企业;

(2)二次分配。就是在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都取得了相应的独立利润,再将联营企业新增利润,采取协议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形式在各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再次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常常在半紧密型联营企业中采用;

(3)统一分配,是针对紧密型联营企业而言,联营企业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当然进行统一的利润分配。

不论联营企业采用哪种分配方式,都应遵循“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不能损害一方利益而取悦另一方。只有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营企业才能健康发展。

联营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应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负担。如果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联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财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其剩余财产,如超过注册资本,则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剩余财产按联营出资比例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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