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其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98页(1236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英文称为非股为Co-Venture。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又称为非股权式合营企业,非契约式的合营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被称为股权式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系指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平等互利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或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而建立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是通过合作合同来约定的,这有别于合资企业依据合资各方按投资比例确定的做法。合作合同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根据合作各方共同签定的合定联合实施经营活动。一般是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材料等等,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一般为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原材料、劳动力或现有可利用的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松散的经济联合体,也可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在法律上有起诉权,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非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仅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作各方以各自身份在法律上承担责任。中外合作经营的各方要以法人身份共同签定合作经营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方式较为灵活,各方投资都不限定比例。合作各方的投资可以作价。因此合作企业可按合同中的双方约定,也可以按投资比例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分配比例,可以固定一个比例,也可以前后期按不同比例分配。

(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其注册资本曾有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以外国合作者提供无息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本;另一种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资本金作为注册资本。后一种方法比较常用。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5)投资回收方式灵活。外方可以先行收回投资,按照合同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方法。提前回收的方法,一是可以用提高外方收益分成比例;二是可以用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期。

(6)收益分配方式灵活。合作各方的收益分配,可以采用利润分配方式,也可以采用产品分成的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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