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755页(2456字)

关税,是由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和政治的需要,由设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其他国家指定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是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本国经济的必要手段。

我国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口贸易的商品和入境的非贸易性物品。进出口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接受委托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的代理人。这样,外贸企业在进行进出口贸易的过程中,即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1.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即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规定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的法则,也就是关税税目税率表。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把全部商品分为21类,97章、8872个税目,其中归类时实际使用的,带税率的税目有6256个。

我国税制为进出合一的复式税制,进出口货物同时采用上述分类列目办法,同一税号的货物分进口税率及出口税率两种。

进口货物的税率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分为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限制进口四类。根据产地与我国是否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分别采用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制订进出税率的原则是:

(1)对国内不能生产国内无替代品或国内供应不足的必需品实行低税或免税;

(2)对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的必需品实行较高税率;

(3)对国内受保护及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仍更高税率;

(4)非必需品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实行高税率;

(5)原材料低于半成品,制成品的税率;

(6)零配件低于整机的税率。

对于出口货物、为鼓励出口创汇,绝大多数物品不征收出口税,对盈利水平高的大宗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盲目出口会在国外形成削价竞销的商品;国内紧俏需大量进口的商品;为保护国内资源需控制出口的商品;征收出口税。

2.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

我国关税实行从价计征。完税价格必须由海关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完税价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或以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成交价为完税价格。如仍未能确定完税价格,则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输入地点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及其他应纳税金及各种费用、利润后的价格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如果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则由海关按合理方法估定。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及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正常修理费、料件费为完税价格。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货物到岸价与原出境货物(或相同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为完税价格。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出口货物应以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与进口货物一样。

3.关税的减免

关税减免,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类。

(1)法定减免,即《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减免。

(2)特定减免,即国务院在法定减免税之外,为适应特定经济需要,由海关总署、财政部经特定批减实施的减免税。如对有特定用途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边境小额贸易的减免税等。

(3)临时减免。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要求其进出口货物临时享受减免关税的,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审批,给予减免。

4.关税的会计核算

外贸企业进出口关税,应设置“税金”和“应交税金”两个科目进行核算。

外贸企业的应纳关税额,借记“税金”,贷记“应交税金”,交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税金”科目是一个全年性的累计集合分配帐户,只有在年终决算时,才将“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转入到“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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