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924页(5335字)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一切财产,债权以及其他经济资源,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固定资产;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商誉。一般企业资产划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根据金融保险企业业务特点及资产的流动性,可将其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现金资产、放款、证券及投资、无形、递延及其它资产。由于除了现金资产和放款之外的资产管理和一般企业基本相同,本章着重讲述现金资产及放款管理。

1.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是任何一个企业流动性最强而盈利能力最低的资产、金融保险企业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及其它形式的现金资产。

库存现金是银行为了满足日常债权人的支付或兑现、提取的要求而保留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库存现金不能够生息,属于低盈利资产,风险大,保管费用高,因此如果金融企业所留库存现金额过大,必然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也即要确定一个对库存现金的合理需要量,使企业在满足债权人提取现金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其盈利水平。为此,企业库存现金管理必须做到。

(1)认真办理企业日常的收付业务,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确保帐实相符;

(2)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

(3)加强企业内部的现金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现金管理和控制制度;

(4)确定企业每天合理现金需要量,在保证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企业库存现金量,减少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5)企业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差款等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长短款、结算业务差款按规定程序分别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缴存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根据需要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不同种类的存款,存款准备金率也不同,且根据存款的不同来源,有的需要中央银行计付利息,有的不需要。备付金是各金融机构缴付中央银行用于清算结算资金的那部分资金。目前按缴存准备金的基数的5%一7%缴付备付金。下面从财政性存款、一般性存款、其它部门委托基金结余三种不同的贷款来说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的缴存比例及计息情况。

①财政性存款,分别甲、乙两类。按规定财政性存款归中央银行所有,各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作为资金来源加以运用。因此缴存比例可以认为是100%,不交备付金,不计息。但甲类财政性存款可由有关银行代管,暂不缴存。

②一般性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要按13%的比例上缴存款准备金和一定的备付金,中央银行对上缴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要计付利息。

③其他部门委托基金结余,和一般性存款相同,以13%的比例上缴存款准备金和相应的备付金,中央银行计付利息。

新的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应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在经营外币业务时,由于汇率的变化会产生以外币形式存在的资本金按现行汇率折合成本位币与按原记帐时的汇率折合成本位币之间产生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金进行核算,通过资本公积金来调整资本金。

按规定,企业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2.放款

放款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根据偿还的原则,按一定的利率供应资金的一种信用运动,是银行的主要资产,运用资金的主渠道,取得收入的主要途径。放款管理的任务是确定合理的放款规模和结构,保证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和获得较高的收益,达到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有效平衡。

放款,按放款方式划分,可分为抵押贷款、票据贴贷款、信用贷款。根据有无第三者担保,又可将信用放款分为担保人放款和无担保人放款;

按利率性质可划分为固定利率放款、浮动利率放款和优惠利率放款;

按期限可分为活期放款、定期放款、拆借及透支等;

按贷款对象可分为工商企业放款、农业放款、清费者放款及其他放款;

按借款人用途可分为固定资产放款、流动资金放款和消费放款。

此外,还有特种放款、委托放款等特殊放款。

放款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种类很多,常常交错。一笔放款往往具有若干种收款的性质。

对放款的管理包括对放款本金、放款利息、逾期放款和呆帐准备金等几个方面的管理,企业要对放款项目进行严格地审查,合理安排放款期限,努力降低放款风险,加强对逾期放款的管理,并及时处理企业的呆帐放款。

根据规定,企业放款本金要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同的放款方式计价也不同。下面从票据贴现放款、抵押放款和租赁业务三方面来说明。

(1)贴现放款,就是以支付利息来换取提前使用其未到期票据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具体指银行在票据到期以前,对持票人提供的票据按其面值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将剩余款项付给持票人(即贴现人)的一种放款形式,票据到期后,银行首先要向票据表明的付款人收款,如果付款人拒付,则银行有权向贴现人追索款项。

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

贴现后,贴现人实得金额也即银行实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实付的贴现金额=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贴现利息-手续费

(2)抵押放款,金融企业放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属于自己的符合规定的财产作为保证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放款,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则企业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

企业发放的抵押贷款按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贷款的金额计价。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收入,扣除企业处理抵押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后,优先归还贷款本金,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息,利息部分从坏帐准备金中冲减。

(3)租赁业务,主要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

融资租赁,是由承租人根据需要选定所需设备,由出租人提供资金,并向承租人收取租赁费,合同到期后设备由承租人所有的一种租赁方式,也叫资本性租赁,具有同时融资又融物的特点。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包括租赁资产成本,由租赁财产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构成;所提供资金的利息;手续费。

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企业收到租金时,属于租赁资产成本的应冲减企业的租赁资产,属于利息和手续费的部分计入当期折旧。由于期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计提折旧。

经营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所拥有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满后,设备仍归出租人所有。租赁期间,由出租人计提设备折旧,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赁资产进行的改良支出由承租方承担。

放款利息是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新的财务制度规定放款利息的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收回,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放款利息的计算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即企业根据放款本金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按季(月)计入企业当期的利息收入,在企业收到借款单位利息时,再冲减帐面上的应收利息。但根据规定,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平时按季(月)计算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实际收到的利息后计入当期损益。

逾期放款,原指超过借款规定期限(包括经批准的延长贷款期,即展期)还未归还的贷款。现根据新规定指放款逾期(含展期)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企业对逾期放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积极组织催收,防止进一步恶化为呆帐贷款。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企业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呆帐放款是指经确定不能收回的放贷。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企业不能按期收回的放款可列为呆帐放款。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放款:

②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还清的放款: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放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放款。

呆帐放款已对企业造成实际上的损失,为了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增强金融企业的风险意识,建立了呆帐准备金制度。贷款呆帐准备金是金融保险企业按年初放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用以弥补企业放款的呆帐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从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金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时,再从达到1%的年度起,改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是指按贷款乘以计提比例所得数额再减去贷款呆帐准备帐户的余额之差作为提取数。差额提取前的方法也称金额提取,即从贷款余额乘以计提比率所得数额作为贷款呆帐准备金。凡经批准从事放款业务的企业,都可以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企业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于需要核销的呆帐放款,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呆帐放款的审批按下列权限审批:

①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按企业户数为单位(下同),每户不满10万元的,可区别不同情况,由独立核算的地(市)分行会同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②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专业银行总行备案;

③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所在地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审查意见审查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

④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属于城乡居民贷款的,按个体户数为单位,每户不满5万元的,由独立核算的地(市)分行会同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一级行备案;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专业银行总行备案;50万元以上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以及银行的稽核部门要加强对呆帐准备金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挪用、滥用呆帐准备金。发现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当年审批核销的呆帐损失在决算中单独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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