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59页(22661字)

我国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业务,目前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固定资金贷款业务和外汇贷款业务。现分述如下: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银行发放和企业需要的主要贷款,它包括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农业流动资金贷款。

(1)工业流动资金贷款

工业流动资金贷款是银行对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过自有流动资金数额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包括国有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集体工交企业和个体工业。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有国有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工业周转贷款、结算贷款、临时贷款、物资供销企业周转贷款、集体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体工业贷款等。

①生产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

生产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是银行对工业生产企业所发放的贷款。它是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中主要的贷款种类。

所谓生产周转贷款,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经常和最低限度合理占用的资金,银行给予发放的一种贷款。临时贷款,是指企业由于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原因,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超过了银行发放的生产周转贷款,需要临时增加资金,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解决。生产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统称为工业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A.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占用额的确定。它是指当年银行对工业生产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现行制度规定在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国拨流动资金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工业生产企业不低于7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50%,不足部分由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逐步补充。银行为了协助企业解决最基本的流动资金需要,督促企业积极补足流动资金差额,对企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占用额确定后,如果实际贷款占用超过了计划占用额,对于多占用的贷款,收取的利息要在2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如果低于计划占用额,减少了贷款占用,利息在20%的幅度内向下浮动。因此,合理确定贷款计划占用额,对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首先,要根据国家的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确定企业当年的流动资金周转速度,所确定的周转速度要比上一年度有所加速。确定的方法主要有3种:1是在上年度已达到的资金周转速度的基础上,考虑到本年度劳动生产率提高,经营管理改善等因素,适当加快资金周转速度;2是参照本企业历史最好或较好的实际资金周转速度,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周转速度,对于资金周转速度尚未达到历史最好水平的企业,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3是按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速度作为企业本年度的计划资金周转速度,这种办法适用于流动资金周转速度较慢的企业。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确定流动资金周转速度,都应贯彻有所加速的原则,使企业在提高流动资金使用效果方面,有明确的必须争取达到的目标。但是,资金计划周转速度的确定,也不能脱离企业现有的实际水平,否则会挫伤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积极性。因此,合理的计划资金周转速度,应当是比上年有所加速,经过企业努力能够完成或超额完成。

其次,确定企业当年的计划销售资金率。在企业计划流动资金周转速度确定以后,就可以计算出企业当年的计划销售(收入)资金率。销售资金率是指企业每销售100元的产品,需要占用多少流动资金数量。用公式表示是:

上述销售资金率公式的倒数,则是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用公式可表示为:

由此可见,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和销售资金率是互为倒数的关系,用公式表示为:

在流动资金计划周转速度已确定的情况下,利用它同销售资金率的互为倒数的关系,可计算出当年的计划销售资金率。

再次,利用企业的计划销售收入和已得到的计划销售资金率,便可计算出当年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即企业计划需要占用的流动资金数量,用公式可表示为:

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计划销售收入×计划销售资金率

最后,用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扣除企业自有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便是企业需要的贷款计划占用额,也是银行对该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额度),可用公式表示为:

贷款计划占用额=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自有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额

这种贷款计划占用额的确定,是通过销售资金率核定的,故通常又称为按销售资金率核定的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占用额。

B.借款额度的确定。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编报年度流动资金计划,报送开户银行审定。因此,企业的借款计划和流动资金计划也可合并编列一个计划,由银行同时审定。借款计划主要由流动资金占用和流动资金来源所组成。

流动资金占用。定额流动资金占用是确定流动资金借款额度的主要依据。定额流动资金年度计划平均占用额的计算公式是:

流动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其他可用资金和银行流动资金借款。自有流动资金,主要指国拨流动资金和企业从自己积累中提留补充的自有流动资金。其他可用资金,包括可以经常占用的外来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以及参加生产周转的专用基金。流动资金借款是将定额流动资金占用总额与自有流动资金、其他可用资金进行平衡后,其资金来源不足部分,向银行取得各项流动资金借款的数额。其中工业周转借款计划额度计算公式是:

工业周转借款计划平均余额=(定额流动资金计划平均占用额)-(自有流动资金计划平均额)-(其他可用资金计划平均余额)-(流动基金借款余额)

流动基金借款额度=流动基金应有额-上年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

流动基金应有额=上年定额流动资金实际平均占用额×规定的比例

借款计划占用额,是企业全年流动资金借款的最高限度。但是,贷款是一笔一笔发放的,这就需要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工业企业生产周转贷款是企业经常和合理的资金占用,它带有长期占用的性质。贷款是年初一次发放,年底进行调整,因此,生产周转贷款的额度,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通常是根据企业经常和合理的资金需要,以及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运用情况,按贷款计划占用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例如,企业贷款计划占用额为1,000万元,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计划占用额的70%,即1,000万×70%=700万,一次性作为工业企业生产周转贷款发放,余下300万,是银行掌握的临时贷款,解决企业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

临时贷款,是企业由于季节性、临时性等客观原因引起的超计划资金需要,是一种满足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周转需要。因此,临时贷款具有短期调剂的性质,是对生产周转贷款的重要补充。但对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超计划资金需要,银行不予贷款。

临时贷款的数额,取决于下列因素的综合作用:1是企业临时需要增加流动资金的数量;2是企业自身可以挖掘的资金潜力;3是企业的不合理资金占用的情况;4是按销售资金率审定的贷款计划占用额和企业已取得的生产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的数额;5是银行信贷资金可供量,即贷款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额。在企业的贷款计划占用额的范围内,银行也有资金供应能力,则银行对企业发放的临时贷款额度为:

临时贷款额度=企业需要增加占用的流动资金量-企业自身尚可挖掘的资金潜力-企业现有的不合理资金占用

公式中的需要增加占用的流动资金是企业当前的流动资金需要;可挖掘的资金潜力主要是指企业现有的存款和近期内的销售收入;不合理资金占用包括积压物资,挤占挪用资金,未经批准的不合理的商业信用等所占用的资金。

C.贷款期限 生产周转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年初发放,年底收回,下年度经过调整后,继续发放,以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为原则。

临时贷款的期限,一般可用下列方法确定:

第一,按流动资金计划周转期确定贷款期限。其计算公式是:

第二,按本次贷款直接采购的物资消耗进度,确定贷款的归还期限。可用公式表示为:

第三,按日平均销售成本的材料消耗,确定临时贷款的偿还期限。其计算公式是:

第四,按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确定贷款的偿还期限。在企业财务计划中,包括有物资储备的增加和减少。物资储备增加,企业需要增加贷款;物资储备下降,则应归还贷款。因此,可根据企业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分月减少的资金项目,确定分批的具体偿还期限。

第五,按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确定贷款的归还期限。在企业的销售合同中,要具体规定产品的交货日期,企业销售商品后,便可收回货款,归还银行贷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把产品交货期限作为贷款的归还期限。

按照银行规定,临时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生产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是在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银行对工业企业发放的主要贷款。现在取消了原来的以超定额物资储备为对象的超定额贷款,以及以企业定额内流动资金为对象的定额流动资金贷款。

D.贷款的申请、发放和收回当前各个银行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企业借款计划代替借款申请,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将贷款额全部贷给企业,并转入企业存款户周转使用,确定贷款期限1年,待下年度贷款计划额确定后,借新还旧,调整贷款余额。另一种是,企业年度借款计划核定后,必须在批准的计划额度内,按实际需要逐笔提出借款申请,由银行审查同意后确定期限,按期归还,实行逐笔核贷。前者适用于生产经营较为正常的企业,可以简化贷款手续;后者适用于生产经营不够稳定,或者不经常有贷款的企业,便于加强日常对贷款的管理监督。

②结算贷款 结算贷款是银行对工业企业的在途资金占用发放的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在途资金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1是占用在发出商品形态上的在途资金,2是占用在采购货币形态上的在途资金。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银行只对销货单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发出商品占用的在途资金,发放托收承付结算贷款。这是因为,企业在发出商品后,通过银行收回贷款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一间隔时间内,企业要为发出的在途商品垫支资金——在途资金。当企业感到资金不足时,可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经银行同意后发放。

A.企业办理结算贷款的条件。结算贷款是对在途资金占用发放的贷款。但是,并不是企业所有在途资金都可以申请结算贷款,银行发放结算贷款需要具备有一定条件,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是只有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形成发出商品的在途资金占用,才能取得结算贷款。企业办理贷款时,要以委托银行收款凭证作为依据。

2是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贷款,必须向银行提交有关运输部门的的运单,或购货单位的提货单据,能够证明企业确已按合同或有关协议发货。

3是企业发出商品以后,3天之内必须办理托收,委托银行收回货款,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贷款。如果逾期,企业可以办理托收,但银行不再发放结算贷款。特殊情况下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B.贷款额度的确定。托收承付结算贷款的额度,以销货方为购货方实际垫支的资金为限度,即发出商品的成本加上代垫运杂费的合计数。可是企业提交银行的托收凭证金额,均包含有商品的税金、利润在内,而税、利要在企业收回货款后才按规定上交财政,实际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所以,按托收凭证金额计算结算贷款额度时,应从中扣除税、利部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每笔结算贷款的扣除计算手续,通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贷款“综合折扣率”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上述计算“折扣率”的经济含义是相同的,都是说明税利在全部托收金额中的比重,或结算贷款额度中不包括税利。折扣率原则上是一年一定。

C.结算贷款期限的确定。结算贷款期限主要取决于托收凭证的传递日期。凭证的传递方式通常有两种:邮寄划回货款和电报划回货款。贷款期限相应有两种计算法。

在邮寄划回货款方式下,贷款期限的计算公式是:

贷款期限=邮程单程日数×2+双方开户银行办理手续日数+凭证承付日数

在电报划回货款方式下,贷款期限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贷款期限=邮程单程日数+双方开户银行办理手续日数+凭证承付日数+电程日数

上述公式中,按照规定,双方开户银行办理手续日数各为2日,凭证承付日数为3日,电程日数为1日,邮程日数随远近确定。

D.结算贷款的定期调整 为简化结算贷款的手续,结算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采用定期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日期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通常3天调整一次。在调整时,银行把企业调整期内办理的托收,计算出应发放的结算贷款总额,以此同企业已办理的实际结算贷款余额相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增加相应数额的结算贷款;如果前者小于后者,银行应从企业存款帐户上,收回相应数额的结算贷款。

③物资供销企业的周转贷款 物资供销企业的基本任务,是为工业生产企业组织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服务。它一方面按照国家批准的物资调拨、分配计划,积极收购工业生产企业的物资和其他原材料,大力支持工业企业生产;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国家的物资储备任务,发挥生产资料流通的蓄水池作用。因此,物资供销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商品流通和物资储备的双重任务。银行发放的物资供销贷款,也具有商品流转贷款和物资储备贷款的双重性质。

物资供销企业由于承担有物资储备任务,国家对其流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规定,物资供销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在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国拨流动资金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不得低于50%,如果暂时不足,不足部分由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逐步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根据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和当年销售收入计划进行核定。

物资供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通常根据已经批准的计划占用额和物资进货、销货、以及库存计划的实际进度掌握发放。其计算公式是:

物资供销贷款发放额度=物资库存总额+应付到期承付货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物资总额-企业自有及视同自有资金-已发放的物资贷款余额

上述公式中的物资库存总额,可用公式表示为:

物资库存总额=期初物资库存额+该时期物资购进总额-该时期物资销售总额

物资供销贷款,采用逐笔核贷的方法,即逐笔申请,逐笔贷放。其贷款期限可根据流动资金周转期确定。对于物资供销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物资,例如,战略储备物资,质量低劣、没有销路的物资,属于长期储备的物资,成套设备,代中央主管部门保管的物资等,银行不予贷款,应由其相应资金来源解决。

④城镇集体工业生产贷款 城镇集体工业生产贷款,是银行对集体所有制工业生产企业和供销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城镇集体工业,包括合作工厂、生产合作社、集体工业管理部门的经理部或供销处,以及城镇街道工业企业。

城镇集体工业生产贷款,具体做法和国有工业企业基本相同,但一般实行逐笔核贷。

在贷款掌握上,首先是坚持“自筹资金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原则。集体工业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主要依靠自己筹集、自身积累和主管部门调剂解决。银行只能对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现行规定,集体工业生产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要逐步达到定额流动资金的50%,集体供销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要达到定额流动资金的60%。没有达到这个比例的,应按规定逐步补充。其次,要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对于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进行生产,销路好,有盈利的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于违反国家政策,不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混乱,造成产品滞销积压,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不能给予贷款支持。对亏损企业,应根据亏损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别。只要企业采取有力的扭亏为盈的措施,效益显着,银行仍应支持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的临时资金需要。如果企业长期亏损,虚盈实亏,或没有弥补来源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支持。

集体工业生产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必须保持完整,不得随便挤占挪用于基本建设,弥补亏损,或其他用途。一旦发现,则限令企业按期由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否则,银行不再发放贷款,并收回相应数量的旧贷款。

⑤城镇个体工业贷款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正当,符合社会需要,并确有归还能力,在充分运用自有资金后,由购买原材料、工具、简单设备出现短期资金不足,可给予贷款支持,但必须提供经济担保或抵押。

个体工业户的贷款额度,要根据实际经营资金的困难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0元。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转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个体工商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要填写贷款申请书,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个人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经银行核实后贷放。贷款发放后,如发现贷款使用不当,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可提前收回贷款。如贷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则由担保单位和个人负责追回,并承担偿还本息的经济责任。

(2)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商业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商业企业在商品购进、储存、销售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根据商业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贷款用途的不同,当前主要有商品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储备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集体商业贷款和个体商业贷款六种。

①商品周转贷款 商品周转贷款是对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占用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凡是国有商业、粮食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国有商业系统的批发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业,银行都可以发放商品周转贷款。

A.贷款的方法 当前,主要是按照以销定贷的原则,核定企业年度计划贷款额度,然后将贷款额度一次转入企业存款帐户,由企业周转使用。贷款额一般是1年1定;对季节性变化较大的商业企业,也可按年分季核定计划贷款额度,以适应企业资金周转的实际需要。

B.贷款的掌握 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不同,经营环节不同,所承担的任务不同,贷款掌握也必须有所区别。

对一、二级批发企业,实行按年度全部流动资金占用额核定贷款。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担负着收购工农业产品,满足生产和消费需要,并有为国家储备物资的任务。根据银行统一管理国有企业流动资金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购销计划,核定商品周转库存限额,据以确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和借款计划额度,以保证其合理物资储备的资金需要。这种做法较为繁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按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来核定贷款额度。即:根据以销定贷原则,按照企业年计划销售收入和计划销售资金率来确定流动资金计划平均占用额,然后,减去企业自有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便是当年商品周转贷款计划额度。其计算公式是:

流动资金计划平均占用额=年计划销售收入×计划销售收入资金率

商品周转贷款计划额=年流动资金计划平均占用额-自有及视同自有流动资金额

以上计算方法,是平均的贷款额度,而实际执行中,往往因季节性等原因变化较大。因此,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年度内进行分季调整,以符合一、二级批发企业的实际资金需要。

对一、二级批发企业的贷款,实行逐笔核贷,按期归还,存贷分户。贷款从贷款户贷出,转入存款帐户,企业从存款帐户支用;归还贷款时,从存款帐户支出,进入贷款帐户,冲减贷款余额。贷款一般在年初一次发放,年底进行适当调整。

对三级批发企业、基层供销社和零售企业,应本着品种齐全,摆布合理,勤进快销,加快资金周转的要求,根据以销定贷原则,按上列计算办法确定贷款额度,银行批准后,转入企业存款户周转使用,贷款期限一般限定1年。

对粮食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凡属合同订购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按实际收购进度及时供应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对计划外议购的农副产品,要从实际需要出发,按以销定贷的原则,量力而行;对国家限制收购的农副产品,贷款要加以限制。企业根据收购计划和财务计划,编制季度借款计划,银行按批准的借款计划贷款。

国有贸易中心贷款,原则上比照商业贷款掌握,根据其经营分工和承担任务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贸易货栈和商业信托公司,以代营业务为主;自营业务所需资金,在符合政策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予以支持。

对商办工业、商办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给予贷款支持;对群众急需的食品工业要优先支持;对属于储存性质的企业,也可比照批发企业贷款掌握。

对社会服务业,在充分运用自筹资金的情况下,优先支持那些群众生活急需,国家提倡发展,社会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项目。

对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商业户,在经营资金发生周转困难时,只要经营正当,确有偿还能力,符合贷款政策,能提供保证人作经济担保的,可发放小额短期周转的临时贷款。

②临时贷款

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提前或集中到货,节日、季节性储存和其他临时性原因,所需资金超过商品周转贷款额度时,可申请办理临时贷款。企业提出申请贷款后,银行逐笔核贷,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期限,到期收回。

③事项储备贷款

商业批发企业经国家批准的储备商品所需资金,可办理此种贷款。此项贷款由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批准文件,由总行审批,专款专用。贷款期限按批准的储备期限确定。

④结算贷款

这是针对国有批发企业销售或采购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或信用证结算方式时所需的在途资金发放的。

结算贷款的具体做法,同于工业结算贷款。

⑤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是用于商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预购主要农副产品支付定金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国家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保证国家能够掌握有足够数量的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农副产品,以适应工业生产、外贸出口和国内市场的需要,国家对粮食、棉花、烟叶、油料、蚕茧、生、药材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预购,收购企业按规定比例支付定金。到农副产品收获季节,交售农副产品时,收回定金,归还贷款。

发放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只能用于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生产,不得挪作它用;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贷款计划范围以内;必须以预购合同为依据;发放贷款时,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资金和供应相应物资,以保证贷款的合理使用;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农业流动资金贷款

农业流动资金贷款,是用于支持农业生产费用的短期周转性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农业流动资金在周转过程中,具有周转时间长,季节性波动大,生产资金占绝大比重的特点。这些特点必然会影响农业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我国农业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有国有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和集体农业流动资金贷款两大类。

①国有农业流动资金贷款

国有农业企业是国家投资兴办的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的经济组织。凡是国家各部门经营的农业企业和经国有农业企业批准并签订合同,实行独立经营,包干上交,自负盈亏的家庭农场,都是银行发放国有农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根据国有农业企业资金周转的特点和需要,银行发放生产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

A.生产周转贷款 生产周转贷款是为解决国有农场由于季节性或其他原因,购进生产原材料或其他费用开支的实际需要而发放的贷款。贷款主要用于在储备阶段的种畜、种籽、农药、化肥、小农具、原材料和燃料,以及生产阶段的职工工资、水电费、维持费和机耕费用等。

国有农业企业生产周转贷款额度,是通过审核农业企业编报的年度生产周转借款计划来确定的。即根据“以销定贷”的原则,用销售资金率核定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审查核定时,一般可按前3年的平均销售收入资金率,结合计划期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周转加速率,核定计划年度流动资金占用额。但对生产结构比较合理,多种经营比较发达,生产规模比较大,自有资金又比较充裕的企业,也可以前1年销售收入资金率做为基数。计算公式是:

计算年度销售收入资金率

=前3(1)年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前3(1)年不合理资金平均占用额/前3(1)年平均销售收入

计划年度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计划年度销售收入×计划年度销售收入资金率

在核定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后,减去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其他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后,即为生产周转贷款额。计算公式是:

生产周转贷款计划额

=流动资金计划平均余额-自有流动资金-其他视同自有流动资金

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大,在核定年度生产周转贷款计划的基础上,为适应不同企业对不同季节的资金需要,企业还可分别报送分季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核实贷放。贷款期限,主要根据生产周转期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B.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解决国有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临时增购抗灾、救灾物资;因某种原因,国家分配物资计划变动,临时性储备资金不足;或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推迟农副产品收购,造成产品不能及时出售,需要临时性周转资金。临时贷款一般是时间性强,因此要求手续简便,发放及时,贷款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有农业企业的结算贷款方法,与工业企业结算贷款基本相同。

②集体农业流动资金贷款 集体农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的基本核算单位和农民家庭承包户、重点户、事业户。农村信用社是直接为集体农业和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服务的,也是集体农业贷款的对象。

银行对集体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当前主要有:集体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户生产贷款、农民生活贷款和支持信用社贷款等。

A.集体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集体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包括集体种植业贷款、集体养殖业贷款和集体其他行业贷款。集体农业贷款,是为了解决生产周转资金的困难而发放的贷款。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种籽、化肥、农药、饲料、燃料、小农具和支付机耕费、水电费、农机具修理费等生产费用。

申请集体农业贷款的企业,应具有30-50%自有流动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和银行资金可能,尽量给予支持。贷款实行逐笔申请,逐笔核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B.农户生产贷款 农户生产贷款是帮助农户解决进行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资金发生困难而发放的贷款。实行逐笔申请,逐笔核贷。为了保证贷款能按期归还,一般以借户偿还能力,结合自有资金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一般坚持因户制宜原则。

C.农民生活贷款 农民生活贷款是帮助农民个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发放的贷款。它主要是用于灾区农民购买国家供应的口粮,也可以用于农民看病和购买必需的生活资料。这是一种消费性贷款,必须根据农民生活的实际困难确定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

D.支持信用社贷款 支持信用社贷款,主要是用于解决信用社正常业务周转资金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既办理存款,又办理贷款,在业务经营中,总会发生资金多余或不足。资金多余转存银行,资金不足临时周转困难时,由银行给予贷款支持。信用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E.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乡镇企业近10多年来发展很快,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农业现代化和广大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季节性、临时性原因引起流动资金不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类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等。贷款额度视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应按生产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F.农村供销社贷款 供销社是农村的集体商业组织。它分布在广大农村,组织商品流通,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对供销社的贷款,也是农村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供销社贷款,一般包括商品流转贷款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两种。它的贷款方法和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做法相同。

(4)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国家规定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财政对企业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原来财政拨付的国拨流动资金留给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企业需要增加流动资金占用,对于企业增加的资金需要,除了由银行增加贷款投放以外,企业应从自己的积累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按照现行的流动资金管理规定,在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国拨流动资金与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自有流动资金之和,工业生产企业不得低于7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50%,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不低于20%,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不低于60%。自有资金不足上述比例的企业,每年必须从税后利润形成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补充的比例,不得低于生产发展基金的10%。

对于新建企业,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铺底流动资金,原则上是谁投资谁安排拨付流动资金。有条件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而不按规定进行补充的由此多占用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处理,加收利息,并监督企业限期进行补充。

2.固定资金贷款

固定资金贷款是银行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扩建等不同资金需要发放贷款的总称。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银行为贯彻主要依靠现有企业技术进步,向提高经济效益要速度的经济发展方针,从1979年开始发放固定资金贷款。这是信贷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冲破了长期以来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能参与固定资产投资的禁区,使得银行信贷活动领域更加广阔,企业固定资金需要增加了重要来源。

目前,我国银行发放的固定资金贷款,主要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大修理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1)技术改造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指银行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与之有关联的少量土建工程,自筹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具有折旧基金垫支和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双重性质。过去这类贷款称为中短期设备贷款,并划分为一般性设备贷款和轻纺等专项设备贷款。

①技术改造贷款的使用范围 技术改造贷款,主要用于现有工业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治理环境污染,搞好综合利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原有技术设备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更新。

②技术改造贷款的条件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贷款,应具备以下1项条件:

a贷款项目必须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和收益大;

b项目经有关主管部批准,并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c项目所需设备、材料、设计、施工力量和环保措施均已落实;

d产品工艺成熟、技术过关,产品质量有保证,适销对路,并有发展前途;

e投产后必须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交通运输有保证;

f自筹资金符合规定比例;

g能够按时归还贷款。

③技术改造贷款的掌握

银行对企业提交的贷款项目申请,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重大的贷款项目还要委托咨询部门协助论证分析,从而确定贷与不贷和贷多贷少。贷款经银行审查核准后,要由企业提供经济担保,根据工程进度,逐笔审查,核实贷放。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长短,实行差别利率。

贷款经审查核准逐笔核贷后,将贷款转入企业专用基金存款帐户,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在贷款使用过程中,企业擅自改变计划,提高开支标准,挪用贷款和物资作其他用途,银行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④贷款的归还

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规定,应以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税前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新增固定资产占用费等3项资金归还。如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应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

(2)大修理贷款

大修理贷款是银行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定期进行大修理。大修理所需的费用通常采取分次摊入成本,从销售收入中提取大修理基金的办法来解决。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是逐月提取,集中使用。对于先用后提而引起的大修理基金暂时不足,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

大修理贷款也是实行逐笔核贷,企业逐笔申请,银行逐笔审查和核定期限。贷款限于专款专用,即只准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不能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额度应控制在企业当年计划提存大修理基金的额度以内,即当年企业大修理基金应提未提的数额。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银行对建设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所需要的投资而发放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有两种:1是基本建设拨款及贷款,是指列入财政预算的基本建设支出,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2是基建投资贷款,由建设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和存款资金而发放的。

过去基本建设投资,一直实行由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办法。从1980年起试行基本建设拨款改由银行贷款,从1985年起全面实行。实践证明,“拨改贷”可以避免盲目争项目、争投资,符合运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的要求;也有利于促进建设单位、建设部门增强资金周转观念,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效果,从而加速建设进程。

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基本建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工业、交通运输、农业、商业、服务和旅游等企业的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以及铁路、交通、旅游等部门单纯购置车、船等设备所需的资金。对不实行独立核算,但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单位和经营有盈利并有还款能力的事业单位,也可给予贷款。

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并且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这是申请贷款的先决条件。在这个前提下,贷款项目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产品有销路,生产工艺已过关;

b.生产条件已经落实,包括工艺设计、运输、水源、燃料、原材料供应等,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并已落实;

c.建设条件已具备,包括建设用地、拆迁、设备、材料、施工力量等已基本具备;

d.投资来源可靠和投资回收期计算准确可靠;

e.自筹资金已经落实,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f.三废治理已有可靠方案。

②贷款项目的审查和合同的签订

借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并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后,即可申请贷款。

银行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继续审查,除了核实贷款项目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外,还要根据当前投资信息和市场信息情况,核对本项目的投资条件与贷前经济调查评估时有无重大变化。经审查同意后,即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中要规定贷款总额、用途、期限、利率、分年用款指标和还款计划等内容。这是规定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的基本文件。银行根据建设进度和年度用款计划,监督支付。

贷款项目竣工后,银行应参与审查项目竣工决算及工程项目验收。

③贷款的还本付息

借款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年计息。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规定为:新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贷款时间内,用规定提取的全部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占用费和应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与基建收入等,偿付本息。现有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投产后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其还款来源可比照新建企业办法办理;如不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除将贷款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占用费及基建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外,再按新增固定资产占全部固定资产的比重,提取相应的利润,用于还本付息。

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有挪用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况时,应通知贷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银行有权停止贷款。

3.外汇贷款

外汇贷款就是银行利用吸收的外汇存款和从国外筹措的资金以外汇形态发放的贷款。

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是以外币计值,直接贷给外汇,要求归还外汇;2是借款单位必须是有外汇收入或外汇来源的;三是外汇贷款的使用视同利用外资,可以同样享受某些优惠待遇,如减免进口税等。

(1)外汇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外汇贷款的对象,主要是指能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并具有外汇还款条件的单位。本身不创汇,但有外汇来源的单位,也可以申请使用外汇贷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经济户,确有外汇偿还能力并取得确实保证的,银行也可以适当支持。

外汇贷款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和国内短缺原材料,提高出口商品和国内紧缺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支持农、副、水产、土特产品生产所需进口的先进设备和物资;支持远洋、民航、旅游、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支持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项目所需的短期外汇资金;以及较大的外汇贷款项目对外订货的考察、出国学习费用等。外汇贷款使用范围的重点,是支持能源、交通开发项目以及能出口创汇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外汇贷款的条件

外汇贷款除应具备贷款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①贷款项目必须投资少,经济效益高;

②进口设备项目所需国内配套的厂房、设备、动力、原材料、燃料、劳动力、技术力量等都已具体落实;

③贷款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基建或技术改造计划;

④进口原材料加工复出口的项目,加工单位确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产品能出口销售;

⑤有可靠的外汇来源,还款确有保证。

(3)外汇贷款的种类

外汇贷款按资金运用的方式划分,有现汇贷款、买方信贷贷款、特种外汇贷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和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等。

①现汇贷款

现汇贷款即自由外汇贷款。就是根据同借款单位签订的贷款协议,用现汇对外支付货款。借外汇,还外汇。我国目前限于美元、英镑、港币、克和日元五种外币。这种贷款使用方便,用这种贷款购买进口物资时,除了受进口条例的限制外,不受国别、用途的限制,使用比较方便。根据贷款对象和用途不同,现汇贷款又分为浮动利率贷款、优惠利率贷款、特优利率贷款和贴息贷款四种。

现汇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3年。

②买方信贷贷款

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一种,由出口国政府或银行向买方银行或企业提供贷款,用以支付货款。这种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出口国的资本商品,因此,利率较低,贷款额一般相当于货款总额的85%。

我国银行办理的买方信贷贷款,目前有两种:进口买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A.进口买方信贷

这种信贷是用于支持本国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贷款。使用这种贷款,一般是由出口方国家的银行预先向我国银行提供一个总的贷款额度,签订一个总的贷款协议,待国内企业项目确定后,向银行申请进口买方信贷贷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与出口国银行在总的买方信贷协议之内,办理具体使用买方信贷手续。同时,由我国进出口企业向出口国的出口商签订商务协议,在协议条款中规定所需货款由出口国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中支付,并由我国银行与出口国银行签订相应的协议,出口国银行凭以支付出口商品的货款。在贷款到期时,由我国银行偿付贷款本息,并向借款企业收回贷款本息。

B.出口买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是指用于支持本国船舶和机电产品的出口而向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提供的贷款。贷款主要用于国外进口商向我国出口企业购买机械、船舶等商品,以及专有技术和有关劳务费用的80-85%部分。根据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的申请,经我国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贷款协议,将贷款直接贷给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用于支付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款。贷款到期收回贷款本息。

使用出口买方信贷必须具备下列5个条件:

a.签订贸易合同的双方,业经取得本国政府批准的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口国外汇管理当局同意汇出归还贷款本息的证明;

b.使用买方信贷的单个贸易合同金额需在10万美元以上;

c.使用出口买方信贷的出口商品,由我国制造部分一般需占50%以上,否则将适当减少贷款金额;

d.进口商要按规定比例用现汇支付定金和进度款;

e.申请贷款的进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必须接受我国银行的资信审查,并提供我国银行认可的担保还款手续和必要的资料文件。

③特种外汇贷款

特种外汇贷款,是对某些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有外汇收入和外汇还款能力,但需要在国内使用人民币资金;而另一些企业生产国内市场需要的紧俏商品,迫切需要外汇资金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却没有外汇来源。银行为了解决这两种情况的资金需要,举办把兑换外汇和信贷两种职能结合在一起的特种外汇贷款。这种贷款分为甲、乙两类,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A.特种甲类外汇贷款 特种甲类外汇贷款是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的贷款业务。对有外汇收入或其他外汇来源的企业,需要人民币资金在国内购买机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可向银行申请此种贷款。借款单位借到的外汇由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供借款单位使用,外汇额度归银行所有,留作银行开展特种乙类外汇贷款之用。借款单位以增产的出口商品创汇,来归还所借外汇贷款的本息。

B.特种乙类外汇贷款 特种乙类外汇贷款是借外汇、用外汇、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归还的贷款。对没有外汇来源,但又需要外汇的企业和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科研仪器的,可以向银行申请特种乙类外汇贷款。在申请贷款时,应同银行办理购买远期外汇合同手续,合同的金额应包括归还贷款时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以人民币购买的远期外汇即作为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来源。具体做法是:借款单位将借得的外汇用以从国外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增产国内市场的紧俏商品,然后以增收的人民币收入,向银行购买外汇,用来归还外汇贷款的本息。

④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企业)贷款,是为了支持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提供的贷款。贷款的重点是经济效益好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贷款货币分为本币和外币两类,由企业选择,但必须是贷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

企业申请贷款应具备5个条件:

a.必须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

b.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如数缴纳,并经依法验资;

c.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协议和出具授权书;

d.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由计划部门批准;

e.企业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现汇抵押贷款和备用贷款等四种。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国有企业利率执行;外币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综合利率执行;也可以由借贷双方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协商确定。

⑤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是为了支持国内承包工程公司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而发放的一种外汇贷款。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的对象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独立对外开展承包建设工程的工程公司、建设公司和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企业单位。

贷款的使用范围是:

a.用于购买在国外建设工程所需的施工机具;

b.用于购买承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安装设施;

c.用于支付给洽谈业务所需的费用;

d.用于对外开出保函的额度担保。

贷款的利率,根据贷款的不同用途按不同的利率计息。对用于购买承包工程的国外的施工机具、施工材料的价款和费用,按外汇贷款优惠利率计息;如向签有买方信贷协议的国家购买施工机具,也可以办理买方信贷贷款,按买方信贷的利率计息;对贷款用于出具保函的担保,由于不能履约等原因而发生的赔偿,按中国银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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