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商数量条款时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6页(2397字)
1.交易双方首先要在合同中选择好拟将采用的计量制度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计量制度主要有:
(1)公制(The Metril System)
如:公吨(Metril ton)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
如:长吨(Long ton)
(3)美制(The U.S.System)
如:短吨(Short ton)
(4)国际制(Interna tional System of Units)
国际制是1960年国际计量大会所通过的,它是以公制原有的“米”、“千克”和“秒”、以及电流强度“安培”、热力温度“开尔文”,发光强度“坎德拉”和物质的量“摩尔”为基本单位,并加上由此导出的导出单位所组成的体系。
2.买卖双方进而要在合同中统一计量单位
国际上计量单位异常的繁杂,常常用到的计量单位有下面6类:
(1)重量(Weight)
如:公斤(Kilogram)、盎司(Ounle)、磅(Pound)公吨(Metric ton)
(2)长度(Length)
如:码(Yard)、米(Meter)英尺(Foot)
(3)个数(Number)
如:套(Set)打(Dozen)件(Piece)双(Pair)
(4)体积(Volume)
如: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码(Cubic Yard)立方英尺(Cubic foot)
(5)容积(Capacity)
如:公升(Litre)蒲式耳(Bushel)加仑(Gallon)
(6)面积(Area)
如:平方公尺(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
3.交易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计量方法
以重要为例,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就有五、六种之多,为此,交易当事方必须依据所交易商品的特性在计量方法问题上取得一致,以免影响合同的履行。
(1)毛重(Gross Weight),采用毛重这一计量方法,就是以带包装的商品重量作为计付价款的依据。
(2)净重(Net Weight),采用净重计量,必须扣去包装物的重量,其扣除包装物重量的方法有4种:
①扣除包装物的实际重量(Actual Weight);
②扣除包装物的平均重量(Average Weight);
③扣除包装物的习惯重量(Customary Weight);
④扣除包装物的约定重量(Computed Wecght)。
按国际上的一般惯例,“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若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6条)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即商品的干量加上标准的含水量,其计量公式为:
(4)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对于那些与内包装密不可分的商品往往使用这一计量方法。
(5)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适用于尺寸规格标准统一的金属类商品。
4.数量的机动幅度
为了避免纠纷,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我们的企业在订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时,要充分运用有关国际惯例的解释:
(1)凡是“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时,应解释为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2)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若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