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结算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22页(7207字)

1.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卖方(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四个:

委托人(Consignor或principal),也称出票人(Drawer),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

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也称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Drawee),即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是支付货款的买方。

有时托收业务还会涉及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和“需要时的代理人”(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自己兼提示行,也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作提示行。代理人是在托收项目发生拒付时,代理出口商在进口地办理货物存仓、保险、转售、运回等事宜。委托人必须在托收申请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人必须对托收行做出明确、具体、详细的托收指示并支付费用。

托收行有义务按照其委托人的指示办事,若由于托收行的过失而使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则托收行须负担过失责任。由于托收行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托收行对单据的正确性不负责任,对托收的汇票能否付款不负责任。对于因受委托人指示,利用外国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托收行也不负责任。

代收行应遵照托收行的指示尽快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付款或承兑后,应无延误地通知托收行。如付款人拒付,则代收行也应尽快地向托收行发出附有详细内容的拒付通知。

2.托收的种类

托收结算方式根据委托人签发的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委托人(出口商)仅签发汇票而不附代任何货运单据的一种托收业务。有的虽附有单据,但并不是整套货运单据,而只是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广泛地用于非贸易结算。在贸易结算中,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及其它贸易从属费用等小额款项。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是委托人签发汇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国内的托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的托收业务。有时出口商为避免印花税负担.可以用发票代替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这同样是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按货物单据和货款的交付是否同时进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代收行须在付款人付清票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办理此类托收时,委托人须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托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才能交付单据。采用这种方式,原则上第一次提示单据时就要付款,按国际惯例,给进口商赎单时间为24小时。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是进口商接到代收行的提示后,见票立即付款,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是进口商得到代收行提示并承兑汇票后,退还给代收行保存,代收行在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进口商付款后即可得到货运单据。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即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付清款项。它与远期付款交单的区别在于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及可得到单据提货,而不必等到汇票到期日。远期汇票的期限一般都按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期限办理,通常为见票30、60、90、120天等。计算到期日应从承兑日起加上规定的付款期限。如一张3月1日开立的60天的远期汇票,3月15日承兑,则到期日为5月15日。

3.托收业务程序

由于贸易项下的托收业务一般均指跟单托收,所以我们仅以跟单托收为例来说明托收业务的程序。下图为跟单托收业务流程:

(1)出口商按合同发货装船

(2)取得货运单据

(3)出口商签发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收货款。托收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①有关跟单汇票的内容,如汇票号码、日期、期限、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姓名及详细地址、交单方式、各种单据名称等。

②委托人与托收行应负责任。

③委托人指示,包括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及利率大小;托收金额及使用何种货币支付;托收费用由谁负担等。

④如为付款交单,还应注明是否允许付款人按比例分批付款,分批提货。

(4)银行接受委托成为托收行,并发给出口商回执。

(5)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填制托收委托书连同跟单汇票一起寄给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托收委托书式样见上图。

Covering shipment of

shipped per S/S from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acceptance.

Collect your charges,if any,plus all other expenses from drawees.

Please advise us,in case of non-payment/non-acceptance by cable/mail,giving reasons and hold documents for our instructions.

In the event of refusal of any draft on account of incomplete documents,plcase guarantee,on our behalf,delivery of remaining documents by a following mail.

Further instructions covering this item appear hereon marked“X”:

□when accepted,please advise us giving due date.

□Please credit proceeds to our account/our Head Office,Beijing account with you under cable/mail advice to us.

□Please remit proceeds to X Bank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 with them under their advice to us

□Please collect proceeds and authorize us by airmail/cable to debit your account with us

Special Instructions:

For BANK OF CHINA,GUANGZHOU

托收委托书中除要写明交单条件外,还应结合托收行与代收行帐户开设情况制定收款指示:

①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有帐户时,出口托收委托书的收款指示写明“收妥款项请贷记我行在你行的帐户,并以电报或航邮通知我行”。

②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有帐户时,出口托收委托书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以电报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你行在我行的帐户”。

③托收行与代收行相互之间没有开立帐户,但托收行在国外X银行开立有帐户时,托收委托书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货款并汇至X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的帐户,并请该行以电报或航邮通知我行”。

(6)托收行接到托收委托书和跟单汇票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7)进口商按规定的交单条件付款(D/P方式)或承兑(D/A方式)

(8)代收行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9)进口商凭货运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10)承运人收到货运单据后,将货物发给进口商

(11)代收行将收妥的款项贷记托收行帐上,并向托收行发出贷记通知书(Credit Advice)

(12)托收行接到贷记通知书后,立即把收妥的票款收入出口商帐户,托收业务完成。

4.托收的风险与防范

在托收业务中,出口商总是先发货,后委托银行收款,出口商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对于货款能否收回不负责任,出口商收款的保证完全建立在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基础上,一旦进口商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就可能蒙受损失。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进口商破产或倒闭无力支付货款。

(2)出口商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可能不愿付款或找借口要求减价。

(3)进口地国家进口政策改变,进口商得不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地国家实行外汇管制都可能使进口商无法进口或不能付款。

(4)进口商有可能拖延付款时间,这样出口商不仅收款时间推迟,而且还要承受汇率下跌的风险。

托收方式使出口商要冒很大的风险,但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出口商为尽快售出自己的产品,有时不得不采用这种方式。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出口商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在买卖成交之前要仔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了解进口国及世界市场的销售情况,还要了解进口国贸易,外汇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关的有关规定及其它一些相关规定。最好在进口国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或寻找代理人,以便在进口商拒付时,由自己的机构或代理人负责办理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手续。另外在选择交单方式时,应尽量选择付款交单方式,因为付款交单比承兑交单风险要小。付款交单方式下,出口商在收到货款之前掌握着单据,利益有保障。而承兑交单方式下,一经承兑,出口商就失去了对单据的控制权,仅依靠一张承兑汇票,如果到期时,进口商拒付,出口商就有可能货款两空,虽然可对进口商提出诉讼,但其程序繁琐,对出口商不利。另外实际操作中还应特别注意D/P远期付款方式,因为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不接受D/P远期付款方式,他们中有的向托收行要求确认为D/A方式,有的索性将单据寄回,说明不受理D/P远期付款方式。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将D/P远期付款方式视为D/A方式,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交出单据。进口商对此要有所注意,特别是D/P远期付款方式的期限应控制在从出口地到进口地所需运输时间左右,不宜过长。

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同样要承担风险,如:进口商要冒出口商不按时发货或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风险,因为在付款或承兑汇票之前,进口商是无法对货物进行检验的。进口商为避免风险,除对出口商做必要的调查外,还应尽量要求出口商在选择交单方式时选择承兑交单,以便在付款前先得到货物。当然这与出口商的利益选择是有冲突的。

5.托收项下的资金融通

在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出口商可以得到银行以下方式的资金融通:

(1)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

①托收出口押汇。出口商可用汇票和货运单据作为质押品,向托收行申请贷款,托收行根据出口商的资信及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或全部的票款,扣去当日到估计收款日之间的利息及银行手续费后,将净款付给出口商。托收行把跟单汇票寄给进口地的代收行,委托收款。遭到拒付时,可向出口商索回贷款,如不能索回,有权处理货物。利用托收出口押汇,出口商可以提前取得货款,这对出口商是十分有利的。但对于托收行来说,风险很大,因为其贷款的抵押品仅是一张建立在进口商商业信用基础上的跟单汇票,缺乏银行付款信用保证,故银行不愿作这项业务,一般的出口商是很难得到这种资金融通便利的。

②承兑信用额度。出口商签发的远期汇票过一段时间才能收回资金,出口商为提前取得资金,在征得自己往来银行的同意后,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一定限额的融通汇票,经银行承兑,可以到贴现市场取得现款。

③发达令(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帐款或托收保付。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把汇票卖断给作发达令的财务公司,提前取得货款,财务公司自己制作单据连同汇票一起寄往国外银行,委托收款。由于其没有追索权,要冒很大风险,因此收取的费用较高。

(2)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①承兑信用额度。进口商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一定限额的融通汇票,银行承兑后,经贴现取得现款,付款赎单提货,货物销售后再还款。

②信托收据。如果进口商想在付款前取得货物,可以开立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简称T/R),向代收行借出货运单据提货,货物销售后再还款并换回信托收据。凭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其产权仍属银行,进口商只是代为保管,称为被信托人(Trustee)或代保管人(Bailee)。由于委托人的指示是付款交单,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出单据后,应替进口商垫付款项。银行要承担一定风险,为此银行要求进口商: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与其它货物分开保管;货物销售后,款项应交付银行,或暂代保管,但帐目上须与自有资金分开;不得转借或抵押该项下的货物。

另外,中国银行还开办了担保提货业务,给国内的进口商以融通便利。担保提货是指进口贸易结算中,货物先到而单据尚未收到,进口商急于提货,向运输公司申请不凭单据提货,而以银行签具的保证书作保证,保证进口商履行对运输公司的承诺,即当有关单据收到后,将立即交还运输公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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