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07页(16575字)

1.信用证的内容

现代意义的信用证是在19世纪70年代后逐步流行的。随着国际贸易、航运、保险及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日趋健全,提单条款定型,使它成为可以转让流通的物权凭证,这时,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渐取代了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及托收方式。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规定: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使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汇票,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信用证是银行的担保文件,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就把本应由进口商付款的责任承担下来。即使将来进口商拒绝付款,开证行也不能以此为由向出口方追回已付的款项。同时,银行只凭准确的单据付款,至于出口方是否发出商品,发出的商品是否与合同相符,银行匀不负责。

由于各开证行是根据自己过去的习惯和惯用的格式开立信用证,这就使信用证的格式千变万化,但其基本内容却大致相同,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信用证本身

①信用证的形式,应注明是否为可撤销的。

②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

③受益人

④开证申请人

⑤信用证种类

⑥信用证金额(大、小写)

⑦有效期限,有效期指受益人向出口方银行提示单据的最迟日期,信用证上常规定为: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exporter’s locality)on or before_,to be vali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in(exporter’s locality)on or before_to expire on_in(exporter’s locality)等;如指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最后日期,即开证行在有效期内收到单据才承担付款责任。这类信用证常规定为:this credit expires on_at this office the documents must reach us for payment on or before_。

(2)汇票

①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受益人。

②付款人,一般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它银行

③受款人,是受益人的往来银行,一般是议付行。

④汇票期限,表示付款的到期日。

⑤汇款金额

⑥出票日期

(3)基本单据

①商业发票

②运输单据

③保险单据

④其它票据,如装箱单、检验证书等。

(4)商品

①货物说明

②数量

③价格条件和单价

(5)运输

①装运港或启运地

②卸货港或目的港

③装运期限

④能否分批装运

⑤能否转船

(6)其它事项

①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

a议付金额背书条款,议付行议付后必须在信用证背面作必要的记录。

b寄单方法,单据寄送给开证行的方式。

c索汇方法,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取外汇的路线和方法。

②开证行负责条款

③开证行名称和签字

④其它特别条件

信用证格式:

中国银行

BANK OF CHINAORIGINAL

2.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另外还涉及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付款行、偿付行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有时也可能是中间商。

开证申请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进口方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交纳一定的费用;若开出的信用证与进出口双方的合同有不符之处,而且受益人要求修改时,开证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对原信用证做出必要的修改;开证申请人在接到银行的赎单通知后应及时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在向银行付款赎单前有权验单,如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申请人有权拒绝赎单,并于信用证期满后收回押金;申请人有权要求开证行赔偿由于开证行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申请人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2)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条款及时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对受益人(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其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如受票行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规定了汇票付款人为申请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开证行有权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押金,有权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交来的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如售得的货款不足抵偿垫款,开证行有权向进口商索取不足部分。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它接受开证行的信开或电开的信用证,经核对印鉴或密押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有权向开证行收取通知手续费。如果它接受了开证行的保兑请求,它有权收取保兑费。

(4)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是信用证金额的合法享受人。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是中间商。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尽早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要求,如果对方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与合同不符,受益人可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接收信用证;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备齐,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受益人有凭正确单据取得货款的权利。如果开证行无理拒付,受益人有权提出质问并要求赔偿;在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使受益人受到议付行追索时,受益人有权向开证申请人交单并要求付款,如果信用证是保兑的,可以向保兑行交单并要求付款;如果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受益人有权要求申请人另行开证;受益人在收到货款之前,如得知申请人破产,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另行销售。

(5)付款行(Paying Bank)

适用于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并授权其在单据相符时对受益人付款。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另外的一家银行,但并不因此而改变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付款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而付款,在法律上并无必须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要求,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垫款或办理贴现的银行。一般议付行就是通知行。

(7)保兑行(Confir 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承诺和独立的付款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议付或付款,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也不能向受益人追要票款。

(8)承兑行(Accepting Bank)

适用于承兑的信用证。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并授权其在单据相符时承兑受益人提示的远期汇票,并负责在到期日付款给受益人。

(9)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承兑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偿付行只负责替开证行付款,而不负责审单,付款时不凭单据,只凭议付行或付款行交来的索偿书。

3.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信用证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信用证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按开证行承担的责任可分为可撤消信用证和不可撤消信用证。

①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的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出口地银行议付前,有权随时撤消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可撤消信用证在开立时,除应标明“可撤消”外,还应有如下语句: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cancellation or amendment at any time without prior notice to you(此信用证可随时撤消或修改而不必事先通知你方)。

由于可撤消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无保障,对卖方十分不利,故一般出口商不愿接收这种信用证。当前国际贸易中已很少采用。

②不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消或修改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是开证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对受益人的利益有保障。因此国际结算中采用的大多是这种信用证。其它种类都是在此基础上划分的。

UCP500规定:“信用证应注明是可撤消的或是不可撤消的。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消的。”

(2)按信用证是否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另一家银行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要求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信用证经保兑后,便有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对出口商十分有利。如果是通知行作保兑行,一般在信用证上注明保兑文句,如:“我行对此信用证加具保兑。”

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开证行开出的未经其它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开证行独自对受益人做出付款保证。

(3)按受益人交单结算方式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付款行不是开证行,付款行在付款后寄单给开证行索偿或按约定方式偿还。即期付款信用证有以下特点:a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出口商提供汇票。b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有如下内容:“we shall credit your account upon receipt of your a payment advice confirming that all credit terms have been complied with”〔一旦收到你方付款通知开证实所有信用证条款相符后,我行即贷记你方帐户〕。其标准格式如下:

即期付款信用证根据付款人的不同又可分为商号付款信用证和银行付款信用证。

商号付款信用证虽规定以进口商为付款人,但当出口商交来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时,开证行必须立即付款,然后才凭票向进口商索款。如进口商拒付,开证行无权向出口商追回垫付的款项。

银行付款信用证根据付款行和信用证到期地点的不同,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种:

①信用证规定以开证行本身为付款行,信用证到期地点为开证地点。在此种信用证下,出口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把全套的单据寄到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才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不赋予议付行以一般议付行所能享受的权利,所以出口地的银行不愿议付。在此种信用证下,出口商要冒单据在寄送过程中遗失或逾期的风险,同时也得不到议付行的融资便利。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②信用证规定以开证行为付款行,但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出口地,而且规定可以由出口地银行议付。出口商可以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而不必等单据到进口地以后。这对出口商来说较上一种有利。

③信用证中指定第三国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但规定到期地点在出口地,并可在出口地银行议付。出口商至少应准备两套单据交议付行,议付行议付后,一套寄开证行,一套寄指定的付款行。

④信用证中指定出口地一家银行为付款行,到期地点也在出口地。出口商直接向付款行提示单据,得到货款。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此种信用证是开证行开出的,保证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若干时间后,或开证行收到单据若干天后付款的信用证。大多用于大型机械以及成套设备的进出口贸易中。这种贸易付款期较长,出口商即使开出了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或进口商承兑后也不易贴现,故这种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

其格式如下:

受益人将远期跟单汇票交给指定承兑行,该行承兑汇票后将其退给受益人保存,也可由承兑行保存汇票,另寄承兑通知书给受益人,承兑行如果不是开证行,则将单据寄给开证行,说明汇票承兑日和到期日。受益人在到期日提示已承兑汇票给承兑行要求付款。受益人也可提前贴现,取得汇票净款。承兑信用证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和商号承兑信用证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承兑信用证格式如下:

承兑信用证下,出口商风险较大。因为汇票一经承兑后,出口商与单据分离,可依赖的只有这张汇票,万一承兑人不履行义务或无力履行义务,便可能使出口商货、款两空。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受益人将跟单汇票或不带汇票的全套单据交给议付行请求议付。银行审单相符即议付购买汇票单据,垫款扣去利息,将净款付给受益人,议付行议付后即成为跟单汇票的善意持票人,他可以向开证行或指定的一家偿付行索汇,遭拒绝时,有权向受益人追索。议付信用证的格式如下;

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 fide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and that drafts accepted within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maturity.

议付信用证上注明“Negotiation restricted to xx bank(限由某行议付)”,此种叫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如未指定则为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 Negotiation Credit),此种信用证一般有下面文字: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 fide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e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on presentation(我们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担保,只要汇票符合信用证条款,我行将按时偿付)。

(4)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

指允许出口商在装运交单前支取大部分货款的信用证。通常用红字在上面列出特定的预支条款,故又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红字预支条款一般有以下内容:

①授权通知行给受益人一定的预支便利。

②预支应计利息,从预支日起到议付收款日止。

③议付行在受益人交单议付时,从汇票金额中扣除预支款及利息。

④如受益人届时不能装运交单,开证行保证立即偿还受益人欠议付行的款项及应计利息。

此种信用证给予受益人预支便利,是为了让其收购及包装出口物。多在向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购买毛等商品时使用。

(5)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在国际贸易中,中间商为了避免进口商与真正供货人的联系,中间商必须让进口商给自己开证,而不能给供货人开证,如果中间商再另开证给供货人,既增加出口费用,也容易延误装货及交单日期。于是要求进口商开出一种可转让的信用证。有时出口商出口大宗货物,不仅是由自己提供,而是由其它人共同提供,出口商也会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立的,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1个或数个受让人(Transferee),由后者直接装运货物给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受让人称为第二受益人(The second beneficiary),而原信用证受益人称为第一受益人(The first beneficiary)。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Transferable(可转让)”字样,不能用其它词语代替。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果把信用证金额转让给数个受让人仍视为一次转让。

(6)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中间商在接受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以这张信用证为担保,要求通知行开出一张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以真正供货人为受益人,原通知行为开证行的新的信用证,这张信用证为背对背信用证。

(7)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复到原来的金额,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买卖双方订立了长期合同,定期分批均衡交货,为了使进口方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也使出口方简化审证等手续,可以采用循环信用证结算方式。

循环信用证按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前者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如1个月)可议付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议付后,在以后一定的时间内又恢复至原金额,继续享有同样的权利,直到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指受益人按照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仍然恢复到原金额,直到总金额用完为止。其具体循环方式有如下3种:

①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每期金额用完后,无需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常用文字有:The amount of this credit(USD50,000)shall be restored automatically afterthe date of negotiation,thus making an aggregate amount of USD 200,000〔此证的额度(50,000美元)每次议付后自动恢复,直到总金额为200,000美元为止〕。

②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是在每次议付后若干天内,如未收到开证行终止循环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其一般条款如下:Should the Negotiating Bank not be advised of stopping renewal within 1O days after each negotiation,the unused balance of this credit shall be increased to the original amount〔如果通知行在每次议付后10天内没有接到停止循环的通知,未用完的信用证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每期金额用完必须等待开证行授权继续循环使用的通知后,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其一般有以下条款:The amount shall be reinstated after each negotiatino only upon receipt of Issuing Bank’s notice stating that the credit might be renewal〔只有在每次议付后接到开证行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后,信用证金额才可重新确定〕。

(8)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用于易货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进出口双方为避免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回头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和开证行。

两张信用证可分别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另开;或第一张信用证交单议付时附一张担保书,保证于若干天内开出回头证。两张信用证也可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的生效必须以开证申请人接受对方开来的回头证为前提。第一张信用证应有以下条款: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s established by xx Bank in favour of xxx for amount xxx.covering shipment from xxx to xxx The availability shall be telex advised to the beneficiary through xxx Bank〔此信用证不能生效,除非XX行开来以XX为受益人的说明货物从XXX运往XXX的回头证。该信用证的生效必须以电传的形式由XX行通知受益人〕。在回头证上也相应有如下条款:This is a reciprocal credit against xx Bank credit No.xxx favouring xxx covering shipment of xxx〔该证为针对XX行开立的以XX为受益人的回头证〕。

在我国同国外进行的小型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贸易方式下,多采用对开证结算方式。我国进口原材料或零件,加工成产品销往国外,我们进口时一般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这张信用证的生效须以对方开来进口产成品的回头证为前提。

4.信用证的结算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结算业务程序大致可分为六步:

(1)进口商根据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填制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Issue of Letter of Credit)向进口方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信用证的申请内容,也就是合同所列的主要条款,是开证行将来对出口商付款的依据。另一部分是进口商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以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申请开立信用证时,申请人要向开证行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并支付开证费和手续费。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及时通知和转递给出口商。

(3)通知行或转递行通知、转递信用证。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清楚或认为进口地的经济状况不好,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熟悉的银行对信用证保兑。

有时进口方或出口方可能要求修改信用证,如果是进口方提出修改要求,填写申请书,征得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制成修改通知书经通知行通知给出口商,出口商接受后方可生效。如果是出口方提出修改,则由通知行向开证行和进口商提出要求,经同意后生效。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如下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下:

(4)出口商交单议付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并与合同核对无误后,应立即备货并在规定期限内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缮制和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及有关修改书,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交给出口地银行议付。该行议付后,将单据寄给开证行要求偿付。

(5)开证行偿付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单据,应在合理时间内(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与信用证条款核对,如单证相符,应立即付款(远期汇票到期后付款)。如发现单证不符,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议付行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则作为默认接受。

(6)进口商赎单提货

开证行偿付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赎单提货。进口商验单后,如同意接受单据即可付款赎单。如资金不足,可以在开证行同意下开出一张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银行借出单据提货,待货物销售以后再偿还银行的款项。如进口商发现单证不符,有权拒绝付款。但付款赎单后发现问题,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只能根据情况向出口商、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交涉索赔,或进行诉讼。

信用证方式的结算流程表如下:

(1)进出口双方签定贸易合同

(2)进口方申请开证

(3)开证行开证

(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可加具保兑

(5)出口方备货装船

(6)出口方交单,要求议付

(7)议付行议付

(8)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并索汇

(9)开证行偿付

(10)进口方付款赎单

(11)开证行将单据给进口方

(12)进口方凭单提货

几种常用信用证结算业务流程:

①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1)进口商申请开证

(2)开证行开证

(3)通知信用证

(4)备货装船

(5)交单

(6)议付行将单据寄交进口地的代理行

(7)代理行向开证行提示,要求承兑

(8)开证行将承兑的汇票连同承兑通知书交代理行

(9)办理承兑汇票的贴现

(10)收回贴现款

(11)将款交议付行

(12)议付行记入出口商帐户

(13)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出单据

(14)提货

(15)付款赎出信托收据

(16)贴现行提示已到期的承兑汇票

(17)开证行付款

②预支信用证

(1)申请开证

(2)开出预支信用证

(3)通知信用证

(4)保证声明

(5)预付垫款

(6)出口商交单议付,还回垫款

(7)偿付

(8)若出口商未装货,向开证行索取还款

③可转让信用证

(1)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2)开出信用证

(3)通知

(4)申请转让信用证,要求通知行缮制新的信用证

(5)通知行把新证交给真正供货人

(6)备货装运,直接发给进口商

(7)缮制全套单据及汇票要求议付

(8)议付行议付后,要求出口商交来新的发票和汇票以取代真正供货人提供的发票和汇票。

(9)寄交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偿付

(10)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④对开信用证

(1)申请开证

(2)开出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3)通知

5.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方式

信用证方式下的资金融通大致可分为:

①无抵押商品贷款。出口商在收到订单时,为了收购原材料进行生产,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待商品出口收回货款后再归还贷款。由于出口商有国外订单,因此银行愿意提供此种贷款。

②打包放款。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为了收购出口货物并装运到出口港,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此种贷款一般是以待出口的货物作抵押,加上出口商已获得开证行的付款保证,银行提供贷款是有保障的。

③议付(押汇)。出口商按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备齐单据后,为了提前收回货款,可以把跟单汇票卖给出口地的银行。议付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实务中称为押汇。银行要向出口商签定总抵押书,确定单据做为抵押品,银行垫付款有追索权,并按照实际垫款天数收取利息。

④预支信用证项下对出口商的融资。出口商可以不提供任何抵押品,或只凭一张保证交单的证书即可预先支用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⑤信托收据。如果进口商在单到开证行后无足够资金付款赎单,可以开一张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出单据以提货,货物销售后再还款。进口商在凭信托收据借出代表物权的单据后,物权仍归银行所有,进口商不得再将货物转借或抵押。

⑥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对进口商的融资。延期付款信用证下,付款的日期与交单的日期间间隔较长,使进口方可以获得较长时间的资金融通。这实际上是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的一种融资方式,因此出口商一般把利息计入货价内。

⑦再融通。进口商可以开出以自己的银行为付款人的融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到贴现市场贴现,以现款付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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