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87页(399字)

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应根据资产评估目的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1)凡是以资产所有权变动、资产交易、资产清算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如股份经营、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兼并、资产出售、拍卖,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等项资产业务,均应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低价”,按最终实现的成交价格对其帐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2)以企业经营评价、资产经营权变动、融资、咨询服务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如业绩评判、承包、租赁、抵押、典当、经济担保等项资产业务,其评估结果只作为会计文件保存,不进行会计处理。

(3)对联营、股份经营等多种所有制混合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所有者各方的出资比例相应地增减各方投资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