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439页(2799字)

1.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自有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投股人拥有公司股份的入股凭证,是股份企业所有权的证明。

发行股票是西方企业通常使用的筹资手段。一方面,由于发行股票简便灵活,在短时间内便可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从资金持有者角度来看,由于股票股息较高,并且可以方便灵活地随时在股票市场出售股票、收回现金,再加上股票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因此也乐于购买。我国企业股份经济模式已经确立,发行股票筹资的方式已成为企业筹资的重要手段。

2.股票筹资的特点

(1)筹资迅速。在短时期内,企业可以筹集到巨额资金,另外,股票对社会闲散资金有较大的吸引力。

(2)不返还性。股票没有期限,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从而使企业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3)普通股无固定股利负担。

(4)有一定的筹资代价。股票股利没有抵减所得税的优惠,另外,需要支付公证费、注册费、代理发行费等。

3.股票的分类

股票按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种类:

(1)按发行方式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将股东姓名记入股票及股东名簿,分配股息时,由企业书面通知股东。记名股票的转让受到一定限制。不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不记载所有者的姓名,仅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息。不记名股票可以任意转让。

(2)按票面是否标明金额可分为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面值股票是根据每股金额在票面上标明每张股票的金额数量。这种股票可以直接确定每一股份在企业资金总额中所占的份额。

无面值股票则不标明每张股票的面值,而仅将企业资金分为若干股份,在股票上载明股数。

(3)按股息是否变动和股东权利不同可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普通股票是股息和红利随着企业利润的多少而变动的股票,是公司资金的基本来源。优先股票是较普通股票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一是优先股的持有者享有固定的股息,且固定股息的支付在普通股持有者得到任何股息之前;二是当企业由于倒闭破产而进行清算时,优先股的持有者享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4)按有无外商投资可分为A种股票和B种股票。A种股票是指非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种股票是指专门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股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5)按认购对象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国家股是指国家以控股方式购买的股票;法人股是指企业单位购买的股票;个人股是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购买的股票。

4.企业发行股票的原则

企业发行股票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自愿认购原则,不可硬性摊派和强行认购;二是互惠互利原则,应当使集资和投资双方都受益;三是共担风险原则,当企业出现亏损甚至倒闭破产时,集资者和投资者要共担损失。

5.股息的分配

股息又称股利,是股份制企业向股东(持股人)分配的利润。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内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向股东分配股息的形式、时间和金额的多少。公司股息分配的形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1)现金股利:它是以公司的现金向股东分配股息的一种形式,也是公司股息分配的最主要形式。

(2)股票股利:它是以公司发行的股票代替现金向股东分配股息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于公司于股东来说都有一定的好处,一方面:对股东来说由于股票可在证券的二级市上随时转让,这与持现金无异,当公司股票价格上扬时,股票股利又可使股东优先购得公司增发的股票,股东会十分满意;另一方面:对公司来说,

A.发放股票股利可使公司留下货币资金用于经营业务,增强公司的支付能力;

B.发放股票股利,可使公司起到盈利再投资的经营效果,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C.发放股票股利,还可使公司上市股票加大流通量,有利于稳定股票市价。

(3)财产股利:它是以公司的现金、股票以外的财产向股东分配股息的一种形式,例如用公司持有的物资、商品以及公司购入的债券等来向股东们支付股息。

(4)负债股利:它是公司通过建立负债的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的一种形式,例如,用公司发放形成的应付债券来支付股息,还可用公司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作抵押形成的应付票据等来支付股息(持股人即有个人还有法人单位)。

公司在分配股息时,在管理上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年度公司在无利润的情况下,不得分配股利,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经董事会讨论决议,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可用盈余公积金来分配股利,但分配金额不得超过股票总面值的6%。

B.公司在有利润的情况下,也不得随时随地地预分利润,其分配时间应根据公司的章程来决定。每年分配股息的总金额也应控制在股票总面值的一定比例范围之内。

C.决定分配股利的权利机构应是公司的董事会,而公司的其他部门则无权决定。

D.发放股利时,为了防止发生疏漏性错误,应建立股利登记簿,此外,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这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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