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268页(23987字)

1.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来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最早由法国于1954年从商品流转额税中分离出来,四十年来,迅速被世界上一些国家相继采用,我国于1979年开始在认真总结我国流转税制发展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开始研究增值税为我所用的问题,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于1984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我国增值税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流转环节的重要税种,其适合经济发展,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特点得到了发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的进一步成熟。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后的余额。我们在这里将这部分由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额称为增值额。一般地说,就商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言,一件商品最终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即为这一商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而从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角度来看,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经营收入额扣除购入商品价值之后的余额。当然,在实际征收增值税时一般是在这一原理基础之上,以根据各国社会经济状况和财政政策要求规定的法定增值额来作为征税对象。

增值税是只就实现价值中属于本生产单位所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那一部分价值征税,而对在以前的生产者和生产环节已经纳过税的那部分价值就不再课税了,从而避免了重叠课征的问题。这样,就一件商品来说,它在其各个生产经营环节承担的税收负担之和,就构成了其总税负。

增值税目前已被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一般其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生产类型,一般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其特点是课税基数包括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其征收范围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第二是收入类型,其课征基数为个人收入总额,在我国则相当于国民收入,其特点是不准把本期内购置的耐用资本设备的价款全部扣除,而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年度折旧费用,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第三种类型是消费类型,即实际上只是对人们的生活消费品征税,经济发达的国家可以采用这一类型。其特点是,凡是用于生产的全部购置品,除个别项目外,均允许在纳税期限内予以扣除,目的是为了投资,以利于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

2.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上面所说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它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这里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3.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增值税以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

其中,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各个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所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都应征收增值税。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着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这里所指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如下: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第2项、第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A.粮食、食用植物油

粮食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钝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食用植物油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蔡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B.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煤气的范围包括:

a.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b.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c.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沼气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C.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a.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b.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c.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A.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加工品。

B.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C.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

A.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B.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C.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D.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E.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F.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为:

A.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B.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梨、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耕整机械。

C.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D.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E.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施肥机。

F.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构、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G.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H.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I.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J.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K.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L.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M.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N.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O.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5.一般纳税人和小型纳税人的划分

增值税在计算税款的方法上和计税依据上,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型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

(1)小型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A.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即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B.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这里所说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这里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个体经营者符合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对政府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A.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B.个人;

C.非企业性单位;

D.不经常发生增值税行为的企业。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A.营业执照;

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企业应如实填写。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从定手续。

如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缴的农业特产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税率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购进固定资产;包括:

(a)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器具;

(b)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B.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C.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D.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a.自然灾害损失;

b.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c.其他非正常损失。

F.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a-f条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果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从海关取得的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小型纳税人原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例1.某机器制造厂本月销售大型设备共10台,每台单价20万元,另收取运杂费、包装费每台5万元。该厂本月购进原材料4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购进燃料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9万元;购进动力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85万元;低值易耗品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85万元。计算该厂应纳增值税额。

该厂本月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000×10+50,000×10)×17%=425,000(元)

该厂本月进项税额=68,000+11,900+8500+8500=96,900(元)

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425,000-96,900=328,100(元)

例2.某修理部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业务收入共10,000元,计算该部门应纳增值税额。

采用价税合并收取的办法:

本月应纳税额=9433.96×6%=566.04(元)

例3.某公司从×国进口某种商品,在当地正常批发价80万元,已纳×国出口商品税额8万元,运抵我国入关时已支付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手续费等共8.5万元。如该种商品进口关税税率70%,消费税税率30%,计算该公司应纳增值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800,000+80,000+85,000=965,000(元)

关税税额=965,000×70%=675,500(元)

7.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

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

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

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

护肤护发品5%;鞭炮、焰火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汽车轮胎5%;摩托车6%;小轿车8%;

越野车6%;小客车5%。

8.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除以上8条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这里所称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增值税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④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⑦来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己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除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之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有: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②销售免税项目。

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①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增值税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等。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①字迹清楚。

②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③项目填写齐全。

④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⑤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⑥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⑦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⑧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⑨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⑩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⑾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第一联为存要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帐凭证。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其购进应税项目中有下列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①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指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或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②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指:

A.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B.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C.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D.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E.未经税务机关检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F.丢失专用发票。

G.损(撕)毁专用发票。

H.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③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的。

纳税人如果有以上情形并且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如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可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①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②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③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①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②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③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④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⑤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①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生的当天。

②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贷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纳税人自行开具。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10.增值税的征收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第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a.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b.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c.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d.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e.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增值税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3)增值税纳税的地点: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④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增值税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5)出口货物的退税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

(6)增值税的征收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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