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50页(10816字)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建国以来,我国基本上对个人所得是不征税的。尽管1950年前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设置了“薪给报酬所得税”。但实际上由于我国长期以来职工收入水平较低,这个税并未落实开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迅速发展,人民的工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得到迅速提高,特别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在社会上迅速出现了一部分高收入者,既使开征相应税种,对职工收入进行适当调节成为必要,也为财政收入提供了新的来源。特别是随着对外经济往来的发展,来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大量增加,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一般都比较高,而如果我国对他们的所得不征税,其本国政府也会根据居民,公民,管辖权对他们征税。为了维护我国的权益,按国际税收惯例中收入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的原则,应对其征收所得税。基于这个道理,按照内外一致,适应调节,合理负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参照国外有关规定来确定扣费标准的,而除了保留工资的艺术家,作家等外,我国公民收入一般达不到税标准。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人们收入的来源,数量出现了很大差别,这一方面使人们的劳动热情有了很大提高,符合党的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也同时出现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别过大的情况,不利于维护安定团结,同时,也使社会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在《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在社会分配方面,要继续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着重克服平均主义,同时要防止企业间和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不合理的过分悬殊,并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调节各类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86年12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并从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其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停止执行。
2.个人所得税纳的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拥有永久性居住权并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或者虽不具备此条件,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即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的个人,无论从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取得所得,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应当将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虽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那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地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而下列所得,无论是否从中国境内支付,均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税额跑漏,而实行源泉控制,也便于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以现金、汇拨、转帐或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应税款项时,均应当依照规定代扣税款。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专项记载备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并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这是对扣缴义务人的一种奖励。但是,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激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负责追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有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式,后者对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尤其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可以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或者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其自行选择一地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则必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不包括稿酬所得)、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目前暂不包括股票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果纳税人同时获得以上应纳税项目中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所得的,应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分别合并同项目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应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如果纳税人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取得实物时没有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所得的计算,应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那些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或纳税项目,凡是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凡是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
(1)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人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具体办法是先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他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全年12个月平均来计算其应纳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国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性质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例1,某公司本月支付其高级职员张某工资1,500元,各种津贴300元,奖金500元,请计算应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税额。
张某全月收入1,500+300+500=2,300(元)张某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300-800=1500(元)张某本月应纳税所得税=500×5%+1,00×10%=125(元)由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以,我们也可以对表-加以如下改变,供纳税人将所得额减除费用扣除额后直接使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则上例中,因张某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张某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0%-25=125(元)下列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时,在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共同适用一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至3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上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例2:王某经营个体饭馆,全年营业收入360,000元,营业成本180,000元,营业费用56,000元,每月流转环节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定额征收900元,营业外支出13,200元,请计算王某全年应纳税额。王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0-180,000-5,6000-900×12-13,200=100,000(元)5,000×5%+5,000×10%+2,0000×20%+20,000×30%+50,000×35%=250+500+4,000+60,00+17,500=28,250(元)
同样,我们也可以将表三改为更简便一些的表二(甲)
表二(甲):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菪、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这样,例2中王某全年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王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王某全年应纳所得税=100,000×35%-6,750=28,250(元)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年度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收入总额,按月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例3:李某承包某企业的生产经营,并超额完成该年度企业各项考核指标,按承包合同规定,李某每月从企业领取工资600元、奖金200元,完成承包指标后,分得承包费30,000元。
如果李某是平时按月领取工资、奖金,而年终一次性领取承包费,则
李某全年收入额=(600+200)×12+30,000=396,00(元)
李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9,600-800×12=30,000(元)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1,250=4,750(元)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债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持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凭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采用20%的比税率征收。其中: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凭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为有效地合理调节收入;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例4,赵某、刘某和钱某共同参加某项商业性演出活动,分别取得演出费3,800元,10,000元和30,000元,支付单位应分别代扣其个人所得税为:
①应扣缴赵某个人所得税=(3,800-800)×20%=600(元)
②应扣缴刘某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③应扣缴钱某个人所得税=30,000×(1-20%)×20%+[30,000×(1-20%)×20%]×50%=7,200(元)
为了鼓励作家、翻译家创作、翻译更多更好的作品、繁荣我国文化事业,对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减征30%。
例5 孙某、周某和吴某共同完成一部书稿,共得稿酬30,000元,其中孙某得稿酬2,1000元,周某得6,000元,吴某得3,000元,孙某同时单独投稿,取得稿酬780元,出版社应分别扣缴各人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①应扣缴孙某个人所得税=2,1000×(1-20%)×20%×(1-30%)=2,325(元)
②应扣缴周某个人所得税=6,000×(1-20%)×20%×(1-30%)=672(元)
③应扣缴吴某个人所得税=(3,000-800)×20%×(1-30%)=308(元)
(4)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采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其中:
转让有价证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额减除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转让建筑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额减除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后的余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额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后的余额。转让机器设备、车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额减除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转让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采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
例6 郑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一企业,本年分得红利15,000元
郑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20%=3,000(元)
5.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与减免
为了鼓励积极,踊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分忧,为民造福,互助互爱,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且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提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如下免税项目:
(1)为了提倡个人的发明创造,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税。
(2)为了鼓励城乡人民储蓄、积极支援国家建设,对个人参加储蓄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税。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税。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和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予征税。
(5)保险赔款免税。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税。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鉴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34条和37条的规定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49条规定,对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除派遣国在接受国所雇人员外,都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国是这个条约的参与国,所以外国驻华使领事馆内其他人员,除在中国所雇人员外,其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同时,个人所得税还有下列项目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其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其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前提下,将其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额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由于种种原因,应纳税额和实纳税额之间可能有一定差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如果低于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在这里,我们称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额;如果超过该国或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