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77页(9936字)

1.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就是指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严肃性和强制性的集中表现。如果一个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保证法律对社会的普遍约束力,无法保证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大类,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违法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税法中的行政法律责任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了刑律的税收违法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

2.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对象

处罚的种类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

税收征管涉及的只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所做的处罚。税收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所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对特许权利的剥夺、劳动教养等。从税收行政处罚的种类看,征管法中所设立的处罚种类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2)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即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惩罚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

(3)处罚对象

根据征管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对象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税务人员、其他当事人。以上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时,都将成为处罚的对象,并根据其违法的情节、性质,或是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受到刑事处罚。

3.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罚

违法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税务违法是指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违法行为有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三类。税务违法只涉及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税务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性质、内容、情节不同,有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有的属于刑事违法行为;有的既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又属于刑事违法行为。根据刑事处罚优先的原则,一般对违法行为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再作行政备课。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对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罚款额在1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中涉及税务违法行为有11类,明确规定了这些违法行为的制定以及处罚标准。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帐簿管理行为及处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扣缴义务人违反帐簿管理行为及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纳税申报行为及处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期改正,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仍未缴纳和少缴税款行为及处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务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不满,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列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按照纳税人偷税规定处理。

(4)逃避追缴见税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不满10万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欠缴税额5倍以下的罚金;在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事业单位犯有偷税行为或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处罚金外,并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换役;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处以5倍以下罚款。

(6)抗税行为及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换役,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7)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及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刑法第157条追究刑事责任,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拒绝、阻碍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8)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及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出口退税款,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诈骗数额和情节轻重,诈骗罪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直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9)行贿、受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刑法第185条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贪污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10)共同犯罪行为及处罚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1)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行为及处罚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行政复议

(1)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向原行政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重新进行审议,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用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或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法律制度。有关税务行政复议处理程序中的表格形式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形式。必经复议是当事人要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这种程序,对复议机关决定不服的,才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情况。选择复议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情况。

(2)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

对必经复议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起诉。

对选择复议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受理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税务机面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5)复议机构

复议机关应当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复议机构在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设立。

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受复议机关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复议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参加复议审理的人员应超过复议委员会组成人数的半数。

(6)复议参加人

依法申请复议的人或组织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7)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收保金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金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金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定申请复议范围;属于法定复议机关管辖;不服征税行为申请复议的,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不服征税行为申请复议的,要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复议申请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复议申请不符合前述条件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复议申请书未载明前述内容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复议;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申请人对裁决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8)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作出答辩,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应当递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作出答辩的年、月、日,并加盖被申请人机关印章。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申请有正当理由,裁决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税务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补正、限期履行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处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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