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日本兴业银行理事岩佐珵藏致交通部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11页(264字)
【事件内容】:
关于议订吉会铁路借款合同一案,业经依据日本帝国大正七年[1918年]6月18日,即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6月18日贵国政府与日本帝国股份公司日本兴业银行股份公司、台湾银行及朝鲜银行三银行之代表者股份公司日本兴业银行订定之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第八条之规定,于日本帝国大正七年12月14日,即中华民国七年12月14日由敝处提出正式合同草案以来,双方当事者虽迭经会议,正式合同尚未见成立,现不得已暂行停议。此后视适当之时机,务必从速继续商议,特此奉商,即请查照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