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权限划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9页(819字)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与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的权限划分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权限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权限划分。国务院与国务院部门的立法权限,法律尚未给予明确的划分。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的立法实践看,两者之间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划分:①涉及全局性或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涉及某一部门和某一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由相应部门以规章规定。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的问题,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具体规则或标准的问题,由相应部门以规章规定。③重要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涉及某一具体管理部门管辖事务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以部门规章规定。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的事项,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授权立法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由相应部门以规章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在行政立法方面权限划分的一般作法是:①涉及全国性的问题或涉及到几个地区的问题,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仅涉及到某一地区的问题,由相应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以规章规定。②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规定由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以规章规定。③涉及国防、外交或其它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的问题,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涉及发展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以规章规定。④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制定条件不成熟的,可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认为制定全国性行政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制定规章。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的,在坚持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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