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9页(591字)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划分立法权限和设置相应机构的基础上形成的行政立法系统或体系。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享有行政立法权,这些行政机关是行政立法的法定机关,具有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资格。国务院在行政立法体制中权限最高,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的决议在任何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和发布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在行政立法体制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和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务院有权监督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活动,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予以撤销。由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在行政立法体系中基本上处于平行的关系,如何协调两者的行政立法权及行政立法的内容、范围,是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基本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制定行政规章的主要根据,因此,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在共同服从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协调,避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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