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赣铁路有限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84页(777字)
【事件内容】:
股款,由中央及浙赣两省政府分认。……铁道部预计除该路行政费用、筑路工资,由公司筹措外,其国内、国外购置器材费用,共需国币一千六百万元;拟向国内银行商借现款国币八百万元,向德国奥托·华尔夫钢铁公司商垫料款折合国币八百万元。所有借款与垫款,还本付息,悉由铁道部担保承还。奥托·华尔夫钢铁公司则委托中国银行为其代表银行;……因与[该]公司代表迈斯纳及海尔登赫根两人会商,前后不下十余次,始告蒇事。
……
次年[1934]春,杭玉段通车。浙赣铁路公司复向中行及阿托尔夫[即奥托·华尔夫]公司,续商借垫款项,以便完成玉南段(由江西玉山至南昌)。借款垫款,仍各以国币八百万元为度。时张公权氏任铁道部长、曾养甫氏任次长。由部方派购料委员会委员苏乐真,与中行总处,及奥托·华尔夫公司代表迈斯纳,商订借垫款合同。中行总处由霍亚民与我代表接洽。奥托·华尔夫公司要求以江西所产之钨砂输德,按市作价,抵付垫款本息之一部分。部方以钨砂有关兵工制造,抵付垫款,系属以货易货,作价结汇等问题,相当复杂,须加考虑。但江西出产钨砂,该省政府建设厅认为以钨砂抵付垫款,可以节省外汇,表示赞成。
结果,国内各银行认借款额,悉照杭玉段办法。奥托·华尔夫公司所垫料款,数额亦照国币八百万元折算;惟可将收到之利息与本金,在江西省内购买钨砂运德,其总值以不超过垫款本息之半数为度。
此次材料垫款合同条文,因有购买钨砂,及法币每元之黄金含量,与法币折合外汇等问题,商讨时,颇费口舌。而奥托·华尔夫公司代表迈斯纳,对于条文辞句,嚼字咬文,极为啰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