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7页(727字)

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签订的,聘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合同。它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试验中的产物。目前,这种行政合同尚没有正式法律、法规的依据,只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之加以规定,随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合同聘用制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这种合同有以下特征:①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被聘公民;②由行政主体一方提出招聘人员的范围及有关条件;③招聘的目的在于吸收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行政管理的效能;④聘用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和方法。这样做既给应聘人员以平等竞争的机会,又保留行政主体一方择优录用的权利;⑤一般规定试用制度,以为行政主体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提供机会;⑥明确规定应聘人员录用后的待遇和聘用期限。应聘人员试用期满合格,被正式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成为国家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被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如无过失,不得被解聘。即使有过失依合同应予解聘,也应依法定或约定程序进行。由于目前我国对人事聘用合同无统一的法律规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未作出具体规定,故各行政机关对于在哪些领域内可以适用这种合同及其适用程序,其做法差别较大。根据法理,这种合同主要应适用于技术性、专业性强的行政职位。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在聘用合同中往往附加被聘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准考学,不准出国,不得申请调出等限制性条件,以维护行政聘用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尽管有这些限制条件,但由于行政主体为聘用对象提供住房和稳定的收入、充分发展的机会等以及公务员职业荣誉感的吸引,社会上仍有大量的优秀人才应聘,与行政机关订立此种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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