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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四洮铁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67页(428字)

日本政府为控制中国东北强迫中国北洋政府为修建四(平)洮(南)铁路中郑家屯至洮南主干线和郑家屯至白音太来支线而向日本南满洲株式会社借款签订的合同。1919年9月8日,北洋政府财政总长龚心湛、代交通总长兼国有铁路督办曾毓隽与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代表理事川上俊彦在北京签订。全文26条,另有附件,主要内容为:(1)中华民国政府以5厘利息向日本南满洲株式会社借款4500万元修筑四洮铁路;(2)建造铁路工程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开工,预计5年竣工,由中方督办;(3)从第一年即开始付息,至第十一年起开始还本,全部本息40年还清,以铁路一切动产、不动产及各项进款作为抵押;(4)总会计、总工程师由日本人充当。铁路竣工后,行车总管、养路工程师亦由日本人充当;(5)中国政府若需延展四洮铁路并需外援,当先与日本南满洲株式会社商办。北洋政府通过这一借款,出卖了这一铁路营建的权益,而日本政府则进一步扩大了在中国的侵略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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