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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荷陇海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67页(382字)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为修筑陇海铁路而与比利时、荷兰政府签订的借款合同。1920年5月1日,中华民国陇秦豫海铁路督办施肇曾和比利时儒尔沙多、佐治贝那及荷兰陶普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订。全文20款,另有附件。主要内容为:比利时在华承办铁路电车公司分数期发售1.5万法郎的债票,荷兰建筑海口公司和安士第坛银行团发售5000万荷兰币的债票,以此款建筑甘肃至海口的铁路;比利时承办铁路电车公司领有管理陇海铁路一切职权并代表所有外国人利益,荷兰建筑海口公司则有选荐外国职员之权和举荐承包海口工程包工人之权;津浦线以西工程的原材料,法国、比利时、荷兰有优先购办权;从两国借款中,提取一部分交比、荷两公司,用作偿还1922年7月以前的借款利息及在欧洲购买海口工程材料费。通过此合同,法、比、荷诸国在中国筹建陇海铁路中获得不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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