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讼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94页(309字)
主张民事诉讼应受到遏制的政策。休讼主义的历史十分悠久,最早可追溯至中国唐代。当时民事纠纷虽视为细末小事,但一经审理,往往牵连甚广,旷日费时。为了避免民事诉讼耽误农时,影响生产,明确规定了受理期限,“自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三月三十日为农闲期,在此期间提起的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始予检校(受理)。农忙期间,除非先有文案及交相争夺者,不予受理。”此外,这种政策也为诉讼时效制度所体现。休讼主义符合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逻辑和理念。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效益已经成为重要的价值目标。许多国家纷纷修改本国的民事诉讼法,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范围,达到公正、节省、快速解决民事争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