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wealth v.Hunt,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05页(1006字)

1842年,塞诸塞州的最高法院按照德高望重的首席法官雷穆尔·肖(Lemuel Shaw)的意见,宣称工会组织并非非法的犯罪组织,这在美国工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约翰·亨特(John Hunt)和其他6个波士顿造鞋工人的工会组织领导人受到了指控,因为他们领导了一次旨在反对雇用不参加工会组织工人的罢工,要求现在所谓的“封闭式企业”(closed shop)。地方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裁定,普通法从英国法律中继承了关于禁止任何限制行业发展的行为的规定,因此判决他们有罪,这些工会领导者上诉到了州最高法院。他们请到能干的罗伯特·兰托尔(Robert Rantoul)来代理他们案子,他是普通法的强烈反对者。首席大法官肖并不是一个激进主义分子,他在新近审理的一个案子Farwell v.Boston υ Worcester RR,45 mass.49,1842的判决书中裁定,雇主对在工作中因同事的失误而受伤的工人不负责任。但在此案中,他推翻了对工会领导者的指控,认为不论是最终的结果(封闭式企业)还是他们所使用的方法(罢工),在普通法上都不是违法的。

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肖的观点是站不稳的,不论是英国的先例还是美国的先例,都是十分松散并且相互矛盾的。作为管理有序的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产物,人们可以将普通法解释成禁止个别工人通过工会组织强迫雇主或其同事满足他们的要求。法官和立法者的阶级倾向也会导致不利于工会组织的结果的发生。但是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肖的裁决预示着法院将起到一个与以前完全不同的作用:法官要对发生在工人阶级和资本家之间的永无止境的斗争作出公正的裁判,但这一作用直到以后的世纪里才为人们意识到,而且人们对它的理解并不是十分确切的。

【参见“Labor Law(劳工法)”】

Leonard W.Levy,The Law of the Commonwealth and Chief Justice Shaw,1957.Christopher Tomlins,Law,Labor and Ideology in the Early American Republic,1993.

——John V.O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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