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93页(14211字)

美国的警察制度是全世界最分散的,共有两万多种不同的部队。美国警察力量的种类繁多,部分归因于其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政治、文化以及经济的状况。美国警察制度的根源可以追溯至17世纪初叶欧洲体系向新世界的移植。

“警察”这个词源自希腊词politeia,意指所有影响到一个国家生存和秩序的事务。到18世纪,欧洲各国使用“la Police”(在法国)以及“die Polizei”(在德国)指对一块领土的内部管理、安全、保护以及监视。英国人避免使用“police”,因为该词含义太广,但是这个词在法国日益流行。到了18世纪末,这个词开始在英国广泛使用。当19世纪头10年英国成立其预防性警察部队后,这个词的坏印象便基本上消失了。

在19世纪,大多数美国和欧洲的城市在成立专业警察部队之前,依靠各种维持秩序的官员,即看更人(night watchmen)和巡捕(constables)以及大部分乡村地区的县行政司法长官。在早期的美洲殖民地内没有什么新的创造,大多数人选择他们已经熟悉的形式——类似英国教区的警察、看更人和县行政司法长官。

看更人是中世纪的遗产,非常没有效率。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注意犯罪行为,定时报告时间以及气象条件,并注意火警。看更的职责在美国的各个城市不同,南部的看更人要注意天黑之后街上的奴隶和合同役仆。早期的警察还负责送达逮捕令、勘测土地,甚至管理度量衡。到了18世纪,巡捕被要求监督正在形成的巡防值班制度(夜晚及白天警察)。巡捕在执法系统内的重要性已经减轻。1976年,“警察”这个词已经从全国巡捕警察协会的名称中去除了。如今,巡捕的职责同县法警类似,他们的工作包括押送犯人、收集拖欠政府的税金及债务、送达法律文件,并在必要时提供紧急协助。目前,37个州设有巡捕办公室。与县法警不同,现代的巡捕已经不再具有其传统上曾经拥有的维持和平和调查的权力。

殖民时代的警察 在1608年到美国革命(1781)末期的时期内,大多数的县法警与巡捕由殖民地的总督任命,他们同其英国同行从事同样的工作。县行政司法长官办公室作为一种古老的实施法律的机构,最早建于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之前的盎格鲁-撒克逊英国,并在早期殖民时期出现在美洲。在殖民时代的美国,县法警送达诉讼文件、维持法律和秩序、收取税金,并维持大革命之前的监狱。

在新英格兰地区,乡镇警察是最常见的维持和平的官员;而在殖民稀少的弗吉尼亚地区,县法警则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一工作通常通过赞助所得,所以本身即是对诚实警察的一种祸害。县法警长官要完成涉及面甚广的一系列工作,从组织法庭、决定选举,到管理监狱以及保存县的记录。县法警长官若没有副长官、警官、狱警、县文书以及刽子手这一行人等的协助,是不可能完成这些工作的。

在美国更加都市化的地区,如波士顿、纽约和费城,采用了英国的看更制度以补充巡捕的职责。在17世纪30年代,美国警察的初步轮廓开始在波士顿成型,该市成立了美国第一个看更制度。

18世纪当农奴制在南方盛行时,各殖民地为应付这种局面,组织了奴隶巡逻队,以镇压起义和犯罪。最早的奴隶巡逻于1704年首见于南卡罗来州。当时是殖民地民兵的一部分。所有18岁至50岁的流动男人都被要求志愿值班,其典型的任务包括巡逻高速公路及小酒店,警惕逃跑的奴隶。奴隶巡逻制体现了许多传统上的警察权力,所以可能是现代警察的先驱。

在1607年至18世纪后期这段时期,殖民地的法律实施改进不大。对于更多更好警察的需求导致了殖民地内大规模的社会以及政治动荡,从而使18世纪下半叶的犯罪增加。法国及印地安人战争(1756~1763)之后,出现了一场严重的经济萧条,使许多美国人变得贫困。涉及财产的犯罪以及街头犯罪更为普遍,对一个更好的法律实施体系的要求十分迫切。各殖民地自始就决心由各地自行维持和平,而不是建立中央化的警察体系。今日非中央化的警察体系以及缺乏一支国家警察队伍便是这种早期传统的证明。

发展专业警察队伍 在开国元勋们讨论美国应该走什么道路创建警察队伍时,对法律实施以及刑事司法等问题考虑得很少。在宪法中唯一提及法律实施的是总统在国家紧急状况下的权力。在一个很少考虑要建立国家警察队伍的国家中,未来的事件可以导致一个日益非中央化的警察体系。

在欧洲,警察力量的早期发展由于警察工作同国家相连而受到刺激。法国最早在1667年建立警察局副局长办公室。这个办公室负责镇压犯罪,所以在拿破仑时代(1799~1815),在警察部长约瑟夫·博切的带领下,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政治官职。

拿破仑战争之后,伦敦面临着日益恶化的犯罪问题。由于失业率高,而且国家正处于向以有利于机器而不利于人工劳动的工厂为基础的经济转化的过程中,社会和经济状况恶化,要求更多的专业警察的压力增加。虽然有一些人支持常备警察部队,但大多数英国人对此持反对意见。基于其传统与欧洲大陆流行的中央化的警察体系截然不同,英国的改革者们设想出一套预防性的警察体系,而不是拿破仑式的具有压迫性的警察体系。当时的英国内务部大臣罗伯特·皮尔是预防性警察体系的坚决支持者。1929年,他主导议会通过了创建警察部队的法案。伦敦的警察巡视固定的路线,身着制服,在组织机构与纪律方面类同于军队。

早期的美国警察史是不同的城市中截然不同的各种部队的历史。到了19世纪初叶,警察部队已深深扎根于由兼职地方司法官、县法警、巡捕以及偶尔雇用的看守组成的英国体系中。随着美国城市日益面对的工业化、都市化以及移民所带来的问题,各社区开始创建非军事的警察部队,逐渐从不拿报酬的看守人转变为更加正式的形式,并在警察方面开始了一系列的实验。南方的城市,如新奥尔良和查尔斯顿,试图建立穿制服的城市守卫,结果偶有成功。费城是19世纪30年代最早建立早晚分离的警察部队的城市之一,但是该市很快就放弃了日间警察。波士顿也在充满了种族暴乱的30年代举步维艰地迈出了警察改革的第一步。

1845年,纽约市成了大英帝国之外的第一个依据伦敦模式建立警察部队的城市。因为长期以来一直不喜欢制服,最初的警官反对穿特别的服装。反对制服者认为制服侵犯了传统的美国自由,穿了制服的警察可能会变成一支常规部队。结果达成妥协,纽约市的警官在其左胸佩戴一个八角星状的铜牌,而不必穿全套制服——所以,他们才会被称为“星警”、“铜牌佩戴者”或简言之“警察”。1845年以后美国警察部队的发展因无法就是否穿制服、警察是否可以佩戴武器以及使用暴力达成共识而受到影响。

1845年到1865年间,主要的美国城市均成立了专业警察部队,强调预防甚于侦探。早在19世纪50年代,尽管像纽约这样的城市已经拥有伦敦模式成立的穿制服的警察,但在其他地区,尤其是1850年以后密西西比河流经的区域,人们对常规部队的惧怕导致了非正式的治安维持组织。尽管人们对于因为移民和都市化而导致的社会秩序的败坏促成了美国都市中警察部队的发展一事没有异议,但根据艾瑞克·孟孔南在他1981年的着作《美国都市警察》(1860~1920)一书中的观点,警察部队的发展可能是大都市政府先控制“各危险的阶级”,然后再更加有效地管理城市的尝试。孟孔南驳斥那种认为现代警察部队的发展是对暴乱以及暴力犯罪上升现象回应的观点。他争辩道,如果果真如此,那么没有以上两个问题的城市岂不是不能建立警察部队?

现代都市警察的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大多数城市中,这个过程是逐步展开的。最初,新的警察部队在转而使用完全崭新的战略之前,采用的部分类似于旧的守望制度的调和方式。到1851年,芝加哥采用了同纽约市的制度类似的制度,然后,新奥尔良和辛辛那提(1852)、费城(1855)、圣路易斯(1856)、纽瓦克和巴尔的摩(1857)、底特略(1865)以及布法罗(1866)也纷纷起而效之。

为了防止警察同他们为之服务的公民分割与脱离,一些城市施行了居住要求,以保证警官是该社区的一分子。由于有关移民的政治争斗不可避免地同诸如纽约及波士顿之类的城市的警察工作联系在一起,爱尔兰移民以及爱尔兰裔的美国人在19世纪中叶是警察部队中最常见的民族族群,这是由于爱尔兰人偏好小团体政治以及由此衍生的政党分赃制。

虽然伦敦的警察模式激励了许多美国警察部队,但由于两个社会中存在差异,这个模式很少被机械地抄袭。在英国,警官是从军队以及伦敦附近的劳工中招募的,警官们参加了警察部队以后,要接受许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已婚警官不可以居住在城市某一些地方,单身汉则被指定住兵营。因为不能选举,伦敦的警察最终对议会而非当地的政府负责。美国制度的奥妙之处在于绝对不能对此类的个人的自由加以限制。

在内战期间,美国的法警们主要关心的是逮捕可疑的叛国者以及南部邦联的同情者。他们支持林肯中止使用人身保护令时所起的作用使其成为许多地区受人嘲笑的对象。

国内战争以后,法警们面临着保护新近获取自由的奴隶以及在南方重新建立联邦政府的责任。与此同时,三K党各级组织在南方的大部分地区展开了恐怖活动,公然藐视1866年的民权法。法警们很快就置身于斗争的核心地位,监视选举地点,并保护黑人的政治积极分子不受白人的暴力。

在1860年至1870年间,美国创建了印地安人警察部队以压制印地安保留地内的犯罪活动。1878年,美国联邦政府授权在大部分印地安保留地成立印地安人警察部队,到1890年,有59个印地安保留地已设立了警察部队,有70名官员和700名士兵。印地安人警察主要负责维持和平、保护财产、找寻并返还失窃的财产,并逮捕威士忌贩子和偷窃匹和牛群的窃贼。因为收入很低,设备又差,印地安人警察常常不愿意穿警察制服。

1865年成立美国特工队伍也许可算是联邦执法过程中最重大的发展,它本是政府为了对付长期存在的假货所作的最终努力。在特工队伍运作的第一年,政府在11个城市中设立了办公室,并建立了一套体系,使国家的金钱在战后10年中保持稳定。然而,直至林肯被刺后另外两位总统相继被刺(加菲尔德在1881年遇刺,麦金尼于1901年遇刺)为止,特工部队才正式被委以保护总统的责任。

在整个19世纪,很少有人支持州警察工作。美国人在一个将重大价值放在共和主义的时代,更倾向于在准备工作上非集中化,而共和主义就支持由各地区控制警察工作。得克萨斯州和马塞诸塞州是19世纪中仅有的两个州试验州警察工作。得克萨斯州的骑警成立于1823年,是美国第一支州的警察部队,但这支部队直到1874年才正式在立法中被称为“得克萨斯州骑警”。在19世纪,该骑警时存时亡。自1865年开始,马塞诸塞州开始了一系列州警察部队的实验。在其早期阶段,该州警察部队的力量以及职责就一直针对着爱尔兰移民以及爱尔兰裔美国人,重点实施有关烈酒方面的法律。

1870年到1900年间,警察改革是由当地的政客、州的立法人员以及法警们主导的。在19世纪70年代,纽约市的警察部队经过重组,并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标准,包括要求警察候选人必须是美国公民,在该州至少居住过一年,并且没有犯罪记录。但是,在1894年,警察部队的较为邪恶的一面被揭露了出来。莱索委员会在调查腐败行为时发现一份要求警官在纽约市“最优秀的”部队中升迁时必须缴纳的各种贿赂的清单。次年,未来成为总统的西奥多·罗斯福被任命为新建立的几个警察局的局长的职位之一。之后两年中,他在打击腐败行为方面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他建立了升迁监督体制,保证升迁依据的是实力而非关系,而且提出了严格的体力及脑力方面的要求,并采用了更为先进的招募方式。

在那些尚无有效的联邦警察体系以及联邦调查局(FBI)诞生之前的年月里,银行、铁路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常常雇用私人代理人跨越数州的司法,追捕诸如查姆斯匪帮以及小兄弟黑帮之类的范围甚广的犯罪集团,以避免求诸地区性执法机构。

在19世纪,私人警察体系的历史是同平克顿全国侦探社的发展紧密相连的。平克顿家族的成名起源于他们侦破了一个暗杀林肯总统的阴谋,并在国内战争中成为反间谍代理人。内战之后,公司发起人阿兰·平克顿回到芝加哥的老家,开始面对从追捕火车强盗到阻止罢工等一系列的新挑战。到了19世纪70年代,平克顿家族号称收集到了全世界最多的人物快照,并且为其工作人员创立了一个刑事数据库。

20世纪初叶,一些私人警察服务机构相继成立,以同平克顿家族以及传统的警察部队竞争,其中最着名的是由威廉姆·杰·伯恩斯于1904年创立的伯恩斯全国侦探社。伯恩斯早年曾服务于美国秘密警察机构。1921年,他获选领导联邦调查局的前身调查局。

20世纪的警察,政治以及法律1914年之前,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对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的保护被视为普通法中的非法侵入。被告只要要求返回被扣押的财产,然后对负责的警官提起赔偿告诉,就可以阻止被扣押的证据入庭。在温肯斯诉美国(Weeks v.U.S,1914)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认定违反第四修正案本身足以在审判中排除有关证据入庭。这一判决对联邦审判中警察扣押的证据的入庭性有重大的影响。

温肯斯诉美国案是一件里程碑式的案件,然而,它的最大的局限性是它不适用于各个州。不过,有一种称为“银盘”的做法,即如果州或地区警察进行搜查并将原来非法获得的证据交给联邦官员之后,这种证据即可入庭。地区检查官可以利用证据排除规则的这个例外,在依据州法进行的审判中使用这些非法获得的证据(如果该州允许的话)。

在20世纪的前几十年中,工作环境因激进的政治以及工会化的影响开始发生变化。尽管警察工作比大多数工作有更多的职责,但它也还是涉及其他挣工资的职业的许多令人关心的问题。在早期阶段,典型的巡逻员的工作12小时一天,而挣到的工资很低。在1910年到1920年期间,警察们开始积极行动,创立劳动工会以及警察组织。这一运动在1919年在波士顿日益增强:当警察局长禁止警官们加入工会时,警察部队1544名成员中有1117名参加了罢工。但是,其后的犯罪潮以及民事骚乱使警察们失去了他们原先可能得到的支持。所有参加罢工的警察最终都被开除了。当局后来招募了新的警察部队。直到20世纪60年代,警察工会的运动都受到了挫折。

加利福尼亚州贝克来的警察局长奥古斯特·伏尔马是在发展时期关于警察职业化的最强鼓吹者。他的早期成就包括建立部门操行守则,禁止接受谢礼、酬金及其他好处,违者开除。伏尔马在一个大多数警察部门不要求高中文凭的年代,要求未来的警官必须完成大学教育,从而声名大噪。

大萧条的来临促进了州警运动,导致1929年至1941年间15个州警察部队的成立,其中,12支部队是依据高速公路巡警的方式建立的。与此同时,有的州还开发了一种新的模式,将其早期的州警部队改组为较大的部队。到1941年年底,每个州都建立了高速公路巡警部队或是依州警察部队模式成立的部队。

在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犯罪问题开始成为全国最严重的社会症结之一,大众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走私者、流氓团伙、公众敌人的所作所为以及对大量犯罪行为的恐惧上。到了20世纪30年代,由于爱出风头的奇才联邦调查局局长埃德加·胡佛的作用,法律的实施成了全国性的焦点。作为响应,国会扩大了联邦执法的必要项目,包括管理妓女、毒品以及酒类的销售。

20世纪20年代对搜查以及扣押法律最着名的挑战案例是卡罗等人诉美国一案(1925)。在此案中,最高法院维持初审法院在一走私者的车中发现非法酒品之后定他有罪的判决,认定对一移动的车辆的搜查不同于对某人的家的搜查,因为在移动的车辆里,关键证据可以很快地移动并永远消失。因此,如果有可能的非法活动,依据众所周知的“卡罗定理”,警察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于诸如车辆或船只等交通工具进行搜查。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间隔期间,联邦政府日益卷入了打击犯罪行为的行动之中。与新政时期大部分联邦机构的发展并行的是联邦调查局的扩大,其打击犯罪的力量又增加了打击拐卖(1932)、跨州逃避起诉(1933)、州际盗窃赃物的运输(1934)以及对大麻的禁用(1937)。

1929年,赫伯特·胡佛总统挑选前美国司法部长乔治·威克山将军为全国遵法执法委员会的主席。在1929年至1931年间,“威克山委员会”呈交了一份14卷的报告,其中关于警察工作的部分在其中二卷:关于法律实施中的无法现象的报告(第11卷)以及关于警察的报告(第14卷)。根据第一个报告,使用第三度武力获取供词违反了宪法特权。在该报告中,在米兰达权利之前的年代里,警察认可的暴力常以仔细挑选的代名词和短语提到,如“彻底击败”、“按摩”或者“公布消息”。关于警察的报告是对警察管理的评论,带有奥克斯塔·伏尔马的印记,他本人指导了该报告的起草并亲自撰写了几个章节。该报告在结论中抨击了政治对警察组织的腐蚀影响。尽管威克山委员会的用心良苦,其大多数建议并没有得到重视。对其批评最厉害的当属警察局的领导层,他们认为许多结论下得太早。

随着有文史记录的联邦调查局的发展,其他联邦机构的职责也随之扩大,以回应禁酒以及萧条引起的犯罪活动的高潮。在1920年至1933年之间,其根源可追溯至1862年(酒、烟及赋税部门)的酒、烟及武器局在处理非法威士忌并逮捕走私者方面采取了许多行动。同时,海关则忙于禁止非法烈酒由水路进入美国。国税局的最大成果是20世纪30年代裁定艾尔·卡纳逃避缴纳收入税。到1940年,移民及归化局成了司法部的一部分。

警察专业化的影响还体现在各级政府强调的专业警察培训项目中,各州的警察部队带头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施专业培训计划。早至1931年,圣荷西州立学院开办了第一个正规的警察培训项目,到1935年,联邦调查局成立了一所学校培训地方警官。

联邦调查局发展所带来的一个料想不到的后果是美国最早的打击犯罪的联邦官员美国市执法官的重要性的减弱。到1933年禁酒时期结束时,联邦调查局在全国已赫赫有名。在胡佛的领导下,联邦调查局变得越来越专业化、职业化。因为无法跟上这种发展的步伐,美国的市执法官被迫改为送达传票的人以及法警。在20世纪40年代及50年代,全美国的警察部门继续朝专业化的方向迈进,警察局的领导开始更新新警官的标准,摒弃由政客以及监狱领导施加的政治干扰和对警察队伍的操纵。警察改革派,如洛杉矶警察局长威廉姆·H.派克以及芝加哥警察局长奥兰多·W.威尔逊本身即是专业的公正执法的典范。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变革中的警察作用及做法20世纪60年代及70年代是美国历史上最动荡的年代之一,其间经历了人权运动、反战抗议、种族暴乱以及国内的恐怖主义活动。警察体制从各个方面受到了挑战。联邦政府为了了解上升的犯罪率并制定策略打击犯罪,推出了一系列官方查询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总统的法律实施与司法管理委员会所作的结论,即警察已日益从其服务的社团中独立出来了。该委员会1967年的题为“自由社会中犯罪活动的挑战”的报告的结论是市政府官员授予了警察局长太多的自由去管理他们的部门。在一个对警察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关心的年代,该详细的报告提出了二百多条改革的建议,包括提高对警官的教育方面的要求并改善其培训计划。

1968年的控制犯罪与维持安全街道的综合法从几个方面对刑法制度产生影响。该法以最高法院在凯兹诉美国(Katz v.Unites States,1967)案中因对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考虑而限制使用电子窃听手段的决定为基础,禁止除有搜查令或当事人同意以外的其他合法窃听。

20世纪60年代震惊美国的动荡与社会冲突给警察体制带来了重要的后果。以美国最高法院带头的民权法的革命,对长期实施的警察的工作习俗及做法,包括搜查与扣押,粗暴行为以及收押之中的调查等做法提出了挑战,从而对警察的工作加以限制。

在划时代的马普诉奥荷(Mapp v.Ohio,1961)一案中,最高法院规定警察通过不合理的搜查而获得的证据不得入庭,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刑事被告为其自力辩护的能力。该判决之后不久,华伦法庭又作出了爱斯考伯都诉伊利诺伊(Escobedo v.Illinois,1964)以及马锐达诉阿瑞兹那(Miranda v.Arizona,1966)的判决,极大地改变了警察审讯的方式,同时也保证了被告的权利。

麦普一案的上诉以1914年威克斯一案的判决为依据,该判决认定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禁止使用以非法搜查及扣押获得的证据,终于在1961年推翻了马普诉奥荷(Mapp v.Ohio)一案中对麦普的定罪。在这个过程中,该证据排除规则开始延伸到各个州。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警察面审嫌疑犯的做法。尽管受到自由主义者的赞同,米兰达等的判决受到了法律实施机构的严厉批评,后来由对警察较为友好的伯格法庭在20世纪80年代作了修改。

这些法庭判决近年来受到了攻击,警官们认为这些判决在其身上增加了不合理的负担。许多法律专家认为这些判决将被修改。特锐诉奥荷(Terry v.Ohio,1968)是一个开端,该案的判决肯定了警察叫停、质问甚至搜索一个行为可疑的人,只要该警察有合理的理由这么做。在一个以对警察权力加以限制着称的年代,泰瑞诉俄亥俄州一案明确地透露了一个提高该权力的趋势。

20世纪60年代,警察体系日益受到各种群众对抗的考验。60年代的都市暴乱在摧毁财产以及社区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根据国家民事骚乱顾问委员会,即众所周知的科纳委员会的报告,正是警方对许多骚乱软弱无力的回应使这些民事骚乱演变到失控的地步。后来的科纳报告对于警方缺乏制乱方面的训练给予了最严厉的批评。

1968年,理查德·尼克松在以“法律与秩序”为主题竞选时,严斥科纳委员会对于暴乱指控了所有的人唯独没有肇事者本人。1969年当选总统之后,尼克松建议给法律实施协助署更多的经费,以向各警察局提供坦克、装甲车、直升飞机、制暴装备以及一个全国性的电脑化的身份确认系统以打击犯罪。新政府对警察工作的支持体现在对法律实施协助署的经费的增加,从1969年的6300万美元到1972年的7亿美元。为了表示反对犯罪的强硬立场,国会在白宫的胁迫之下,通过了一系列令人质疑的法案,如“不敲门”条款,即允许警察没有搜捕令即可以冲入嫌犯的房屋;预防性的扣留,即允许法官在审判之前扣押一个嫌疑犯60天。

20世纪60年代最令人记忆犹新的一个画面是在1968年民主党全国大会时芝加哥的警察殴打反战示威者。后来有个调查委员会将这次的警察行为形容为“警察暴乱”。警察的工作在60年代与70年代中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上升的犯罪率,城市内的骚乱以及反战暴动导致警察部门的领导与管理者检讨警察作为反犯罪战士的作用。尽管有一些警察部门的领导将增加的犯罪问题归罪于因米兰达、麦普以及文斯科贝都等案判决所加于他们的一系列限制,一个更令人信服的解释也许可以从这些年中从15岁到24岁男性的数字中找到,这个年龄在传统上导致了大部分的犯罪活动。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一些城市的研究表明增加任意巡逻的警察的数目或提高其回应的速度对于减少犯罪活动成效甚微。自从19世纪20年代伦敦巡逻队成立以来,定时的警察巡逻被视为现代防范性警察管理的标志。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度规则及显眼的警察的存在是预防或至少压制犯罪的手段。自1972年开始,政府在堪萨斯市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研究,以确定这种看法的正确性。1974年出炉的颇有争议的堪萨斯市防范性巡逻实验报告发现警察的巡逻,无论是增加或减少,对于犯罪活动都没有显着的影响。由于传统的警察方式在此受到质疑,专家们对于警察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新的关注,并开始重新寻找答案。

关于妇女涉及警察部队的文件最早可追溯至1910年,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妇女才开始在这个由男性主导的行业中有所发展,成为反犯罪战士。联邦政府带头扫除了妇女进入警察行业的障碍。1968年成立的平等机会委员会推动了妇女在警察行业中发挥更完全的作用。1972年通过的平等雇用机会法禁止公共以及私人雇主歧视。另一个发展是联邦政府在1972年修改了1964年的民权法。在80年代,越来越多的妇女和少数民族进入警界,到80年代末期,大城市中如纽约市、亚特兰大、芝加哥以及休斯敦已有非裔美国人担任警察局长。

控制犯罪的年代 在20世纪80年代,各警察部队采取统一行动,力图改善其受损的形象。改善公众关系的策略中包括那些鼓励市民与警察合作的防范犯罪的活动。

罗那德·里根在1980年当选总统之后,利用这个机会,任命了一些思想保守的法官担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新的最高法院的领导层并没有完全放弃20世纪60年代以及70年代开始的合理程序的革命,但是他们其后的一些判决更倾向于对检察官有利。

1983年,最高法院在盖茨诉伊利诺伊(Gates v.Illinois)案中判定警察可以依据匿名举报获得搜查令,而不必经过详细调查,以通过独立的渠道证实该举报情报的可靠性。另一个重要的判决反映出最高法院的新的“严厉制裁犯罪”的态度及其保守的倾向是美国诉莱恩(United States v.Leon,1984)一案。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判定对于警察没有依据可能的事实而签发的搜捕令而获取的证据,不适用证据排除规则。这个判决实际上允许警察使用有事实谬误或不足理由的搜捕令。

20世纪80年代中各种旨在改善警察部门同他们为之服务的社区之间时常处于敌视状况的关系的努力都得到了大肆赞扬。大多数警察部门将更好的警局-社区关系列为优先任务,特别是在1982年《破碎的窗户:警察与地方安全》一文出版之后。在这篇在大西洋月刊上出版的广为阅读的文章中,两个司法政策专家杰姆斯·Q.威尔逊以及乔治·凯林阐述了一种改善警察关系的所谓“破窗格式”的模式。根据这种理论,社区的无秩序会制造恐惧,社区会出现诸如破窗、涂鸦以及破旧房屋这些鼓励犯罪的信号。犯罪者通常会瞄准这些社区,因为他们将上述的情况视为这些社区有弱点的标志。所以,如果想减少人们的恐惧并成功地在这些地区打击犯罪,警察必须同市民合作。

警察部门的管理人员赞同“破窗”理论,代表了他们在动员社区力量打击犯罪方面前进了一大步,重新回到了早期警察工作的一个模式。自从进步党时代奥格斯特·弗默以及警车的使用以来,巡逻的警察离主流社区越来越远,结果非但没有鼓励市民的信心及合作,通常相反的事情会发生。虽然警车在社区存在,保证了对犯罪行为可以作出迅速的反应,并涵盖了一大块地区,但是这些警车也疏远了社区成员。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都市警察部门恢复了一种早期方式,即由警察步行巡逻,并同社区保持密切联系。这种社区警察的实施让警察走出巡逻警车,用步行的方式巡逻,以加强同社区的联系。虽然早期的研究表明步行巡逻没有减少犯罪率,但居民通常更安全及较少受到犯罪行为的威胁。

20世纪90年代:处于十字路口的警察工作 1991年3月3日凌晨,洛德内·金在经过了三里路的高速飞车追赶之后,被七八个洛杉矶的警察命令走出他的汽车,在其后的搏斗中,一些警察使用了警棍及假枪来制服这个身为非裔美国人的驾车者。当时警察并不知道这场殴斗被别人录了像。这盘81秒钟的录像带记录了一些警察状似殴打并踢一个卧倒在地的市民,而其他警察则袖手旁观。它大大地激怒了少数民族社区。在那些地方,自从1965年华兹暴乱以来,种族紧张局势一直存在。在殴打发生两周之后,由洛杉矶时报所做的民意调查表明,回应民意调查的87%的非裔美国人以及80%的西裔美国人认为洛杉矶警察的暴力是“常见的”或“相当常见的”。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纽约市的警察局在市长鲁道夫·朱利亚尼的领导之下,展开了一场将非法手枪从街上除掉的宣传活动,这反映了当时美国的保守情绪。虽然民权组织宣称警察局用“马路司法策略”针对少数民族,人们一般认为这些新的警察战略在90年代中减少了纽约市的暴力犯罪。

人们对于为什么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全国的暴力犯罪大幅度下降没有统一的认识。警察部门很快就将这种下降归功于自己。新的警察战略以及街道上巡逻的警察肯定有助于犯罪的下降,但是其他一些因素也起了作用。这其中包括下降的失业率,人口老化以及海洛因毒品交易的减少。在美国的都市中,海洛因毒品交易的减少及警察部门加倍努力去搜缴手枪是主要的因素。1995年纽约市谋杀以及枪击案下降了30%,人们认为这是警察搜身,从而将非法枪支赶出街面的结果。尽管有民权自由主义者的批评,但无可非议,警察在这一方面采取主动,的确导致了犯罪的减少。

自1997年到1999年,美国国内采用定期步行巡逻的警察局从28%上升到34%。1999年,超过2/3的警察局采用了某种程度的以社区为基地的警察计划。虽然有一个从被动警察到主动警察的趋向,但是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新的政策成功地压制了犯罪活动。民权自由主义者以及警察的批评者指出在警察部门中出现的准军事化的机动部队令人惊恐地背离了社区警察的模式。这些部队有联邦的资助以及有关没收的法律的支持,而它们原先是针对毒品交易的。

【参见“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Detective(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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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chel R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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