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页(282字)

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正式解释的一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解释亦指国务院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有时构成法律本文的一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至88条的内容,就是对“公共财产”、“司法工作人员”等概念、术语所作的解释。有时则以文件或报告的形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如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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