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页(546字)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属人法的一种。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准据法,用于解决当事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身份关系等法律冲突问题。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最早作出以本国法作为属人法准据法的规定,以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在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智利、日本及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国际私法都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准据法。主张采用本国法的理论是认为关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身份关系等问题,其性质同当事人所属国家具有最密切关系。在发生当事人的国籍冲突时,即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籍时,如果其中一个是内国(法院地国)国籍的,则适用内国法为其本国法。如果有两个外国国籍时,则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对于无国籍的自然人,一般适用其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本国法也适用于法人,法人本国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关于合同的缔约能力,在以本国法为属人法准据法的国家,一般又用行为地法加以限制。例如甲国人在乙国签订合同,依其本国法(甲国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法(乙国法)为有行为能力的,则视其为有行为能力。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按此原则办理。与本国法对称的是住所地法。英美法系国家以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参见“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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