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页(642字)

两国或数国之间为了结算进出口贸易和其他方面的债权债务,通过指定的银行帐号相互冲销,而不用现汇或黄金逐笔结算所签订的一种协议文件。一般说来,通过记帐结算方法获得的外汇,称作记帐外汇,只能用于协定国之间的收付,不能同第三国结算。支付协定一般有两类:一为双边支付协定,只有两国签订,此为外汇管制的普通形态,不过有限制贸易的缺点。另一为多边支付协定如欧洲货币协定,有两个以上的国家签订,这类协定对贸易的限制较小。支付协定往往与贸易协定同时签订,或采取两者在一起的“贸易与支付协定”的形式。支付协定的内容包括:指定清算机构、清算帐户的设立、规定清算范围、清算货币和汇率、货币保值的利息计算、信用摆动额、双方债权债务抵偿后差额的清算办法等。关于差额的清算办法,一般有三种:(1)限额清算。通常规定在协定期限内,双方贸易差额不得超过一定的限额,即“摆动额”,如有超出,由欠方偿付超过的部分。(2)限期清算。即在协定中规定,到一定时间(如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双方到期必须进行清算,且不论差额多少,均必须全部偿付。(3)到期清算。即规定在协定到期时,双方对债权债务抵偿后出现的差额必须偿付。支付协定的原则之一是两国间的进出口总额必须相等,以便彼此冲销。但实际上两国贸易额恰好平衡的可能很小,故通常是由出超的国家把差额作为给予对方的短期信贷,转入下期来平衡。利用支付协定可使进出口不受外汇能力的限制,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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