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6页(484字)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贸易术语,既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运输的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必须负责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必须负担在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和支付价款。如果买卖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如中国保险条款CIC)的平安险(FPA)或伦敦保险业协会《协会货物条款》(ICC)的C险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10%,即CIP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上述“承运人”与FCA(货交承运人)术语中的承运人相同。如果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参见“FCA货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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