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议中的采购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4页(369字)
《政府采购协议》中有关对政府采购规定的一项基本要求。它要求各实体应在适当的刊物上公布每一拟议采购的通知。该通知是对公开或有选择地参加投标程序者的一种邀请。根据协议规定,每一拟议中的采购通知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是:(1)拟购产品的性质与数量;(2)投标程序是公开的还是有选择性的;(3)交货日期;(4)提出被邀投标申请或供应者名单的资格审查,或接受投标的地址和期限以及需使用的语言;(5)签订合同和为索取说明书及其他证书所需资料的实体地址;(6)要求供应者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要求,资金担保和资料;(7)为投标证书应付款项的金额和条件。各实体应以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一种正式语言公布拟议购买的通知摘要、该摘要至少应包括的内容有:合同主旨、提交投标或被邀投标申请的期限以及索取有关合同证书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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