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租赁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3页(344字)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约定的由出租人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的协议。其出租的财产是动产,且在租约期满后必须返还给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付给租金,由于出租人过错使承租人对所租财产不能按期使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赔偿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不依照合同规定或者财产的用途使用财产;(2)擅自将租赁的财产转租或者转让;(3)利用租赁的财产进行非法活动;(4)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租金,经出租人限期交纳仍不交纳的;(5)按合同规定承租人应对租赁的财产进行维修而不维修的。承租人应当爱护租赁财产,保持财产的完好状态。承租人因过错使租赁财产发生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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