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游业务外汇收支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2页(718字)
对各涉外宾馆、饭店、国际旅行社和涉外商店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得外汇收入及其进货、基建用汇的管理。旅游外汇收入是非贸易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外汇管理部门对其实行计划管理,坚持转帐往来结算,严禁用外汇券直接支付。主要内容:(1)一、二类旅行社必须向旅游者收取外汇或外汇券,不得收取人民币。旅行社接待来华旅游团(组),必须坚持预收旅游费用制度,不得拖欠款,不得将旅游外汇截留存放境外。(2)旅行社应用外汇券支票向国内收外汇券的宾馆、饭店等单位支付旅游者食宿费用。(3)在旅游局核定的结汇上缴金额内按期足额结汇,严禁导游、陪同人员向旅游者套汇。违者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根据情节轻重,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4)涉外宾馆、饭店、餐厅、小卖部和各涉外商店的进货用汇,必须在规定的周转比例内,向外贸单位或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向以外币计价的单位进货,并通过银行结算,不得使用外汇券现金,不得兑成外汇汇出境外或挪作他用;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不得私自汇往经济特区和海南省。(5)用外汇进口的商口一律以外汇券出售。(6)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宾馆、饭店、餐馆食宿,必须以外汇券交纳费用,上述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向其收人民币押金,15天内旅游者未补交原外汇券费用,没收押金作为饭店营业收入。(7)按规定利用外汇贷款建造的宾馆、饭店,开业后的外汇收入可以全部用于归还外汇贷款,但不实行全额留成。旅游公司所属的宾馆、饭店需扩建和修建的外汇支出,应使用其自有留成外汇,不足部分可以利用外汇贷款,还款只限修建和扩建宾馆开业后的外汇收入,新增部分用于偿还贷款,不能扩大为整个宾馆、饭店的外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