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页(473字)

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国宪法第100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和第38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只在颁布实施该法规的行政区域内有效。对于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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