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国有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页(310字)

主权国家出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本国法律程序,将外资的全部或一部分收归国有或征收,由国家加以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运动中,为发展本国民族经济、争取经济独立和巩固政治独立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我国对征收或国有化的原则立场是:国家对外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此,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我国这一规定,是根据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一般不进行国有化和征收,以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安全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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