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0页(651字)

持票人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时,付款银行经审查合格,对支票作出兑付的行为。

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当持票人作付款提示时,付款银行应立即付款。银行对支票的付款负有责任。

银行如对不合格支票付款,应对出票人负责;如对合格的支票作出拒付,也要对出票人负责。

当持票人提示支票或通过票据交换所提示支票时,付款银行必须做到:审查支票的开立是否合格,其中最重要的是核对出票人的签名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相符;支票如有背书,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但银行不管背书的真伪。《英国票据法》规定,如银行善意地和在通常营业过程中支付未背书或背书不正规的支票,并不因此而承担责任,其所作的付款仍视为正当付款;如为划线支票,应严格按划线的内容办事,对银行或划线内指定的银行付款;审查支票的金额是否在出票人存款余额或透支额度之内,对出票人没有足够的存款或银行未同意透支的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支票如已挂失止付,应予拒付;审查支票的提示是否在法定期限之内。

《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后,如出票人未撤回支付指令,付款银行亦得对持票人付款。付款银行可以对支票的全部金额付款,也可对支票的部分金额付款。

当付款银行支付全部金额后,有权要求持票人在支票上注明“收讫”字样并交还支票。在部分付款时,付款银行也有权要求持票人在支票上载明该部分的付款,并给予收据。当付款银行对支票拒绝付款或仅作部分付款,持票人即可向所有的背书人及出票人等支票债务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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