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承诺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9页(269字)

信用证法律性质学说之一。

此学说认为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是银行向受益人(卖方)发出的以订立契约为目的的要约。而受益人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向银行提交单据即为对要约的承诺,于是开证银行与受益人达成契约。

按此学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所发出的一项要约,根据英美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可以随时撤销,这只能适合可撤销信用证,对不可撤销信用证,无法解释。但如按大陆法契约原理,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这又只能适合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可撤销信用证又解释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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