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9页(223字)
专利法的客体,依法应授予专利、记载于专利文件之中的发明创造成果。
在我国,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创造。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把发明列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一些国家虽然也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但不是由专利法统一保护,而由专门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来调整。
只有中国、日本、联邦德国、巴西、西班牙、意大利、波兰、菲律宾等少数国家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