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补偿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3页(568字)

凡是由国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都属于补偿贸易。

中小型补偿贸易以6种产品为主: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地方中小型矿产品,某些农副产品。其他行业如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又无对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影响的,也可以对外开展补偿贸易。中小型补偿贸易有3种基本形式:(1)由国外商人提供技术、设备或利用国外贷款进口技术、设备,由工厂进行生产,产品返销国外,以返销产品偿还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这是主要的形式。(2)利用国外贷款,在国内直接购买机器、设备,用于生产,产品返销偿还贷款本息。这种形式能利用外资,扩大出口市场。

(3)利用国外贷款购买材料进口,用进口材料在国内制造设备,以该设备生产产品偿还贷款本息。这种补偿贸易有一个前提,即进口的材料限于制造设备所必需的材料,而不能是其他材料,且进口的材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的待遇。

采用这种补偿贸易形式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外资,扩大出口。直接用境内产品同境外厂商交换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或成品,以货换货,是易货贸易,不属于补偿贸易范围。由此可见,补偿贸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必须返销生产产品;二是原则上不动用国家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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