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补贴损害的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3页(564字)

有关协定或法律规定的确定补贴是否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标准。

根据关贸总协定1979年反补贴守则,确定损害是否存在应依据两条客观标准,即“补贴产品的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相同产品市场价格的影响”和“这些产品因此对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发生的影响”。在依据第一条标准时,对于补贴产品的数量,应考虑其绝对意义的以及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显着增长;对于补贴产品对价格的影响,应考虑补贴产品与进口国相同产品相比是否显着削减价格,是否显着压低进口国相同产品的价格,以及是否显着阻碍进口国相同产品本来应有的价格上升。在依据第二条标准时,应考虑所有与工业状况有关的经济因素,诸如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或生产能力的利用等方面的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各种因素;在现金流通、库存、雇佣、工资、增长、融资能力或投资等方面的不利影响;以及涉及农业时由政府资助的项目是否增加了开支等。守则特别指出这些因素并非详尽无遗,而且其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并不必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实,反补贴守则的上述规定与总协定同年反倾销守则关于确定倾销损害的标准几乎完全一致。实际上,在美国和欧洲共同体,反补贴程序和反倾销程序在确定损害是否存在时适用的是同一个标准,并且与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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