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7页(259字)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基于一定的事由或者特殊原因,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非属自己辖区内的某一具体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受移送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所受移送的民事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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