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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7页(349字)

是对行驶于我国境内的车船,按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征收的一种税。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各地相继停征。为了配合对车船的管理,有利于适当集中建设资金,准备将税名改为车船使用税,并重新制定条例。新的车船使用税以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船为征税对象,以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定额税率,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机动车按吨位计征,非机动车按辆计征。对机关、部队、团体和没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拥有的车船,消防、救护等各种专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需要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车船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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