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66页(230字)
根据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的要求,运用行政手段对经营金银制品加工、销售、以及从事金银“三废”回收等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经营金银制品加工、销售和从事“三废”回收金银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领取《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同时对经营金银制品加工、销售、回收业务实行定点管理,未经批准经营单位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回收企业回收的金银要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