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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资金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2页(357字)

亦称“专用基金信托”。委托人将未来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托付信托机构管理运用的信托。如企业将更新改造基金(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将科研开发基金、教育基金、奖励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等,委托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以求资金的安全和增值或管理的便利。专用基金信托不同于投资基金信托,主要区别在于:①前者是委托人主动设定的,并单独与受托人签订契约;后者是受托人通过公开发行信托受益证筹集信托资金而设立的,多数委托人(投资人)接受同一内容的信托契约。②前者可以是他益信托;后者只准许自益信托。③前者无须设立信托管理人;后者则必须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中间设立信托管理人,以充当直接受托人和第二委托人。④前者强调信托结束后资金的专用性;后者则强调信托期间信托资金的专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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