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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82页(723字)

亦称“租赁合同标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的对象。租赁物一般是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主体能够实际占用或使用的,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能够返还,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但有的国家,如《法国民法典》,不但将财产作为租赁物,而且,还把劳动力作为租赁物。当财产作为租赁物时,它既可以是生产资料,即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又可以是生活资料,即用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社会商品。它既可以是动产,即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又可以是不动产,即不能移动或经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但是,由于租赁合同具有“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把原租赁的财产退还出租人”这一法律特征,决定了租赁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物化了的物,即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为其他物所替代的物或种类物,从同类物中分离出来作为标的物的,也具有了特定化性质的物。非特定化的种类物和消耗性的物是无法出租、承租的,当然不能作为租赁物。租赁物还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可以用于租赁使用的流通物,即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如果租赁合同当事人以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作为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不仅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租赁物由简易租赁朝向高度资本集约型设备租赁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通手段,在资本主义市场上崭露头角,并进入四个主要领域:①工业设备设施;②汽车卡车;③办公设备和数据处理设备;④火车车厢。近几年来,在美国已经发展的租赁物已涉及到飞机、集装箱、输油管道、工厂、近海石油钻井平台及卫星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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