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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0页(255字)

信用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办理个人储蓄,办理个体经济户、合作经济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贷款及结算,代办国家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存、贷款、证券交易和其他资金收付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在办理业务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结算规章制度。大中城市及城镇信用社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县(市)联社可以自办辖内的信用社往来结算业务;县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可以开展特约汇兑,县联社可与国家专业银行商定,参加其联行,办理跨地区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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