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7页(229字)
六种非法占有财产的犯罪行为。
六赃之名始于唐,后世承之。其内容历代不同。唐律六赃是:(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财物。(4)强盗。
(5)窃盗。(6)坐赃。
明律六赃是:(1)监守盗。(2)常人(主守以外人)盗。
(3)窃盗。(4)受财枉法。
(5)受财不枉法。(6)窃盗。清同明,但在排列次序上稍有不同,量刑根据赃物的数量价值。
计赃标准,唐为尺匹,明为钱贯,清为银两。对赃物都根据标准折算后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