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杀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7页(309字)

古代七种杀人罪。

始见于唐律,后世因之。包括:(1)谋杀,两人以上合谋杀人。在特定情况下,一人也算谋杀。谋杀已死的处斩刑,已伤的处绞刑。

(2)故杀,不是由于互相争斗而杀人是故意杀人。故杀已死的处斩刑,未死的依故意伤人论罪。(3)劫杀,因劫夺囚犯而杀人。劫杀不分首从一律处斩刑。

(4)斗杀,本无杀心,因相互斗殴而致人于死。也称“殴杀”。斗杀处绞刑。(5)误杀,有杀人故意,但杀错了人。

误杀致死的流三千里。(6)戏杀,本无杀人之心,以杀人的行为为游戏而致人于死。戏杀处三年徒刑。(7)过失杀。

本无杀人之意,因过失而致人于死。一般情况下,过失杀按故杀应得的真刑,允许以铜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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