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等黜陟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5页(330字)

明清两朝科举制度中根据岁考成绩奖惩生员的制度。

明制,岁考成绩分为六等,一二等给赏,一等前列者依名次递补为廪生、增生;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递降,附生降为青衣(由禄袍改穿青衫);六等黜革。清初,定答卷文理平通者为一等,亦通为二等,略通为三等,有疵为四等,荒谬为五等,不通为六等。

一二等和三等前列者有赏;四等,廪生停廪,增生以下皆扑责,均不许科考,乡试年只准录遗;五等,依次贬降,附生降为青衣称青生,青生由县学降入乡社学,称发社,已发社者黜为民;六等,为廪生十年以上与入学未及六年者发社,六年以上廪生与十年以上增生发本处充吏,余皆黜为民。道光后稍宽,多列一二三等,偶有四等,五、六等罕见,青衣、发社实际上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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